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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写实习日记的时候努力的回想今天到底做了些什么,怎么也回忆不起来,好像真的没有做什么,这一天就过去了。
上午因家人请假了两小时,在十点多赶到律所,律所的同事纷纷以为我要外出,殊不知我才刚到。
到了之后将昨天当事人转过来的委托书拿到财务室盖章,一切弄好后,正准备去往中院给当事人办理再审申请,在前单位的工作群中看到之前的同事到兴义办事,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弄好。
恰好将近饭点,随即联系他们,希望能跟他们一起吃一个午饭。
原本想让他们到律所食堂一起吃,但又想到他们开着公务用车,不方便到处乱跑。
于是中午下班后直接下楼打车前往他们的办事地点。
见面后感觉还是跟以前一样熟悉。
不想耽误他们办事儿,就近吃了个同事推荐的片片鱼火锅。
据说是她上学时就在那儿吃的,现在店还在,味道很不错。
于是三个人,一个火锅,简单吃了个中饭。
吃完返回办事的地方,还需要等很久才到他们,想着走走消化消化,我正好要到当事人那儿去看看。
于是三个人一边说话一边往我当事人那边走。
结果去了之后当事人不在,吃了个闭门羹,三个人又顶着大太阳回到他们办事的地方。
到了之后简单告别,我回所,他们继续等待。
(哭泣的小孩儿与飞走的气球)-2-
到所已经是中午一点半后了,天气燥热的人心静不下来,看到行政Y姐在做儿童节的海报,自己回座位后又觉得热的睡不着,就坐着查儿童节的由来。
原来这个节日的由来是因为一个悲剧。
1942年6月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利迪策村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婴儿,并把妇女和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
村里的房舍、建筑物均被烧毁。
好端端的一个村庄就这样被德国法西斯给毁了。
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法西斯侵略战争中死难的儿童,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中国和各国代表愤怒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分子和各国反动派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
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
原本打算发个儿童节快乐,祝自己快乐,在了解完之后打消掉了这个念头。
看着朋友圈里发的各种儿童节快乐,秀着各种红包、礼品、鲜花等等,我这颗法律的不安心又开始沸腾起来。
我想到之前看到的一个案例:
王某,自2018年3月和女子李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每逢佳节,王某就会通过发送520元、1314元等数额的红包向李某表达爱意,转账和发红包的数额一年来共计13万余元。
但是没多久,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随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前女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回恋爱期间的花销费用。最终。
经法院判定,“520”与“1314”之类数字转账属普通赠与,女方无需归还,剩下的钱财,女方则需归还共8万元。
(吃饭偶遇夕阳)-3-
其实从法律层面来说,情侣间的经济往来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来自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整理)
民间借贷。借出去的钱是需要归还的,如果对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还需支付利息;
一般赠与。此时属于“单务合同”,赠与物一经交付即生效,无法任意撤销,因此无须归还;
婚约财产纠纷。常见于生活中的“彩礼”,有别于一般赠与,法律关系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范畴。此时属于“双务合同”,一方给付财产性利益,另一方履行约定的义务,若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给付财产一方则有权要求撤销,因此是有可能被撤销的。
看到这里,有热情的小伙伴儿就会问了:那为啥子“520”与“1314”之类数字转账属普通赠与,女方无需归还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520”与“1314”之类数字转账就属于第(四)条,可以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那又有热情的小伙伴儿问了,如果女方或男方收款后用于二人花销的部分也需要归还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女方/男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女方/男方未举证的,法院有权不支持其主张。
所以说,当个穷人挺好的。
下午跑了趟中院,结果材料没带齐,办不了再审申请,这着实不应该,因为自己之前已经帮Z哥到中院提交过再审申请,这次竟然忽略掉了当事人是个公司,还需要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真是自己的一个大疏忽,又联系当事人将所需的材料发过来,只能明天再去一次,这次一定要好好检查。
下班后跟家里人一起吃晚餐,大家聊聊天,说说话,觉得非常惬意,也觉得自己最近心里莫名的郁结得到了排解。
饭后转头又回到办公室开始加班,因为答应Z律的分析情况需要在明天上午十二点之前给到她,不知道今天会到几点,先写到这儿吧。
实习的第四十三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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