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称为“五险一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
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劳动者有三种维权途径:
一是向劳动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依法补缴;
二是据此提出解决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三是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产生损失的,例如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保报销等,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要求单位给予赔偿。
另外,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有些劳动者还存在误区,下面几个问题比较常见:
1、试用期员工需要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吗?
很多公司都告知员工试用期不能交社保和公积金,这种行为并不合法。
法律规定,只要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的30天内为其购买社保,不然就是违法的,是要接受劳动部门相关惩罚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劳动者自行放弃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吗?
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面临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旦劳动监察部门发现单位未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面临补缴、罚款、滞纳金等多种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自行放弃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自行放弃用人单位给予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之后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就属于不诚信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怎么办?
(1)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依法补缴
(2)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各省规定不同。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论是按照文义解释、整体解释都不是同一概念——未足额缴纳,表明缴费金额大于0;未缴纳表明缴费金额等于0。
对此,不同省份的法院有不用的裁判思路,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北京不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主张。
天津就相反,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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