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则来,不合则散。这不仅是我们为人处事的准则,也是我们处理感情问题所贯彻的理念。一个感情的开始是两个人的欢喜,但是一段感情的破裂也是两个人的原因,但总有一方会心存不甘。如果一方要求先给分手费再分手,这合理吗?什么情况下需要给对方分手费呢?现在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分手费是指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时要求另一方对自己的付出、陪伴进行金钱上的赔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
我们经常在新闻上可以看到,有女生为了等一个男生迎娶她,等了好几年,最终最好的年华贡献了但却是分手收场,这时有女生要求其支付分手费,以补偿自己这些年的陪伴和付出。
这种要求并不少见,但是这么“奇葩”的分手方式,法律真的支持吗?是不是分手就必须给分手费呢?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分手需要赔偿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分手并不是必须给分手费的,被分手一方也不能因为对方没有给付分手费便报警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分手费这一做法并不受法律支持。
另外,我国讲究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分手自由,因此“分手可以但要先给分手费”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当初恋爱仅仅是双方确立了暂时的伴侣关系,并不是缔结了婚姻关系,因此无论一方在分手时有没过错,另一方也不能因为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而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因此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在支付分手费后再与他人谈恋爱,以此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有人也许会问:我们虽然没有结婚,但是我为他生儿育女,难道就没有一点赔偿吗?首先,没有领取结婚证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生育孩子,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法律对这种同居关系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在同居过程中闹分手要分手费的行为,法律同样不保护。但是法律保护妇女和孩童的利益,因此可以孩子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索要相应的赔偿。
因为三观不和、不再相爱等原因分手了,有不少人会挽留、纠缠甚至上升到恶劣的骚扰。当初谈情说爱的花费是出于双方自愿的,并不是他人的强迫,因此分手费并不是必须要给的。即使不给分手费,也并不妨碍分手的成立,如果一味强迫对方给分手费,则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真的爱过一个人,那么需要做的不是撕破脸要钱,而是放手成全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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