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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律所的“事业合伙人”制度

我们律所的“事业合伙人”制度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8-02-11 22:04 被阅读27次

    我们自2014年4月开始,在律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公司化管理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律所的员工们不再以律师为唯一的中心与重点,律师也不再单纯地按照实习律师、执业律师来做区分,一切以能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能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服务为着眼点。

    这样,不管这个员工有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是不是执业律师,只要他/她可以为律所带来更多的客户,只要他/她能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只要他/她可以为律所做出足够多的贡献,发挥足够大的作用,都可以成为我们律所的合伙人。

    受现有法律规定的限制,执业不到三年的律师尚不能登记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非律师更是绝无可能。

    但是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以自己的营收为收入来源的组织,不管它向社会提供的是什么样的产品或者服务,它的贡献较大或者发挥作用较大的员工,也都会有一个激励的问题。而最好的激励莫过于成为律所的合伙人,参与律所的分红。

    只要将律所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就必然会认同它应该接收在其他行业已经做出一定成绩的人士的加入。这些人士,会因其独特的经历、经验、技能或者成就,成为律所不可或缺的力量,发挥类似合伙人一样的力量。具有这种理念的律所要求将这样的从业人士吸收为合伙人就顺理成章了。

    其实我简单研究律师法律法规,觉得执业满三年的规定,属于对作为发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要求,而不是对后续加入合伙人的执业年限的要求。但我们在咨询行政机关的时候,行政机关给出的是否定的答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决定借鉴其他行业的做法,将类似的人吸收为“事业合伙人”,成为事实上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虽然不能成为律所的登记合伙人,但可以给他们一个身份,是他们能够像真正的合伙人那样,对律所进行管理,分担律所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律所合伙人的职责,享有律所合伙人所具有的权利,同时履行律所合伙人的义务。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在像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组织里,不唯法律职业资格,也不唯律师执业证和执业年限,注重汇集每个人的长处,组建一个全面、系统、强有力的团队。

    这个团队的组建与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前提之上的: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组织,除了提供的服务种类为法律服务之外,其他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它要要有市场,也要有推广;也要有分工,还要有协作;它也应该有相对明确的不同专业,又不同的工作模式。
    它也应该有专门从事管理的管理人员,有专门从事技术的专业人员。它应该有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工作人员,他们之间的工作应当是不同的。他们的收入应该与他们为组织所承担的责任大小、风险高低相当,而不是他们每一个人都要参与创收,也不是每一个创收都需要他们都去做同样的工作。

    这不能不让人想起著名的“木桶理论”。但这既不是那个需要补短板的“短板木桶”,也不是仅仅需要无限延长的“长板木桶”。

    我们律所的“事业合伙人”制度

    而是我说的“木桶理论3.0版”:只要一个木桶有长板,它就既不需要补短板,也不仅仅是需要专心地补长板,而是把你的长板、我的长板拿过来,集合在一起,紧紧地“箍”起来,做成一个崭新的木桶,去把这个木桶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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