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均为化名)
小菲与大鹏于2012年登记结婚,大鹏是家中的独苗,其父亲因癌症于2014年去世,去世时留有遗嘱,明确将位于五华区学府路上的住房由大鹏继承。2016年大鹏取得该房产的产权证。2018年妻子以感情不和提起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位于学府路上大鹏继承所得的房产,大鹏同意离婚,但是对于继承所得的房产,认为是自己的父亲写了遗嘱留给自己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分割。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次,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用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故,本案的焦点是
遗嘱的内容,是否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
如果遗嘱中仅仅是泛泛的写明该房产由大鹏继承,那么一般认为并不明确是大鹏一人的个人财产;除非,在遗嘱中明确有这样的排除性语言“由大鹏一人继承,与其妻子关;或由大鹏一人继承,作为大鹏的个人财产”。
结论
1. 对于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受赠所得的房产,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说明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没有留下遗嘱,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则应该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中的一方个人所有,则是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当视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和非法律出身的朋友聊天时,经常惊讶于他/她们对法律知识的一无所知,渐渐地专业类的写作方向也越来越明确,我的受众应是大多数非法学的普通老百姓,我的方向应是普法。所以,我会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一个个老百姓经常用的法律知识点,浅显易懂地说给普通老百姓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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