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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作者: 简书九爷 | 来源:发表于2021-07-16 22:58 被阅读0次

1.

小李与小姚离婚了,两人没有子女,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两清了。

一年后,小姚得知离婚之前,小李因拆迁补偿得到了一套住房。然而,当两个人离婚的时候,小姚并不知情,这个小李根本就没提及这套住房的事情。

小姚急了,小李这是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啊,太过分了!遂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2.

法院立案后,这个案子转到第五调解室,调解助理小张做好诉前调解准备工作后,向调解员老陈做了汇报。

多年前,小李的母亲有一套单位分配给她的住房。在房改政策实行后,小李父母花钱买下这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母亲的名字。那个时候,小李与小姚两个人根本还都不认识。

小李、小姚结婚后,一直与父母居住在父亲名下的房屋。母亲名下的这套房屋则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最近这几年,国家在当地启动建设项目,母亲名下的住房被征拆了。

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小李的父母用补偿款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三居室,房产依然登记在母亲的名下。小李一大家子人住的挺宽敞,所以,这套房子依然出租了出去。

说完案情,小张看向老陈谈了自己对这个案子的看法。

”您看,这套房子尽管写在小李母亲的名下。可是,在拆迁安置时,协议中写明小李、小李父亲和母亲都是被安置人。既然小李作为被安置人之一,那么这套安置房应当有小李的份额。”说到这儿,小张停顿了一下,接着说下去。

依小张来看,小李占有这套房屋的份额,在与小姚离婚时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本案,小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之处。

3.

调解员老陈听罢小张的意见,陷入了沉思。在小张眼巴巴的期盼下,半晌才说了句:”现在,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太复杂了,必须全面综合考量,可不能简单而论啊。”

小张觉得老陈没有明确地赞同自己的观点,便再次强调自己的理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明白白的写上小李也是被安置人,这还不能证明安置房有他的份额吗?”

”这样吧,咱们先来分析一下小李母亲那套房产的性质。”老陈看到小张着急的样子,缓缓说出自己的看法。

按说,小李母亲名下的房产,在小李与小姚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严格说,在没有证据证明为小李母亲个人所有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小李及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相对于小李与小姚而言,该房屋属于小李个人的婚前财产。

所以,即便房屋拆迁安置发生在小李结婚之后,仍不能改变该套房屋所有权的属性。换句话说,小李从拆迁安置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也是源于该人婚前财产的衍生,并不是婚后才获得的利益。

听罢,小张仍不甘心,接着追问道:”能不能这样来考虑,那套房子中小李的份额是其父母的赠与。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得到的赠与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总没有错吧。”

”这样来看啊,”老陈接着耐心地解释道,”被安置人通常都是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人,在拆迁安置中可以获得一定的安置房面积指标。这个案子里,小李及其父母都是房屋产权人,同时,也是被安置人。”

说到这里,老陈加重了语气,”本案中,协议的签署人为小李的母亲,安置后的房屋也登记在小李母亲名下。可以认为,经过他们的分家析产,已经排除小李、小李父亲对该套房屋的权利,目前,该房屋仅为小李母亲一个人所有。”

老陈看向小张,继续解释,”在房屋属性确定为小李婚前财产的前提下,该房屋怎样处分都不会使其成为小李与小姚的夫妻共同财产。”

”好了,你再仔细想想,最好再找找类似案情的判例,找人一起讨论一下。当然,如果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小姚也作为被安置人,那可就不好说了。”老陈又补充了一句,”那样的话,则有可能视为是小李全家对小姚个人的赠与。总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各有不同,很难统一划齐。”

4.

过了几天,小张兴奋地告诉老陈,他查看了判例、翻阅了论文,还找来大学的老同学一起讨论了这个案子。结果,证明老陈的说法是对的。看来,区分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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