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单位克扣工资、不足额缴纳社保等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支付拖欠工资;
2、支付交通补贴;
3、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4、支付年假折算工资。
2019年1月17日,收到仲裁裁决书。
单位克扣工资,这是事实,有证据能证实。但因没足够证据证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仲裁只支持了被克扣的工资,违法解约的2倍赔偿和年假折算没得到支持。
劳动者对裁决结果没有异议。同时认为,因单位克扣工资造成,协商、调解、仲裁、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时间、精力、金钱的投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单位也应该支付赔偿金。
为了挽回损失,劳动者单独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普陀区法院直接起诉单位,要求支付克扣工资赔偿金。
法院没予理。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普陀区人民法院的4名工作人员一致认为,这是劳动纠纷,要先走劳动仲裁这个前置程序。
12333的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仲裁已经结束了,仲裁委员会不会再受理了。
仲裁员认为,这个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范围,不属于仲裁委员会。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单位克扣工资没有赔偿金,只有长期拖欠工资才有,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关系,申请仲裁。
12368法院热线工作人员有2派说法。一派认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一派认为可以单独直接起诉。某工作人员在3小时内,为此回了劳动者2通电话,给了2条建议:1、单独针对这一条申请仲裁;2、如果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那么就裁决书的结果不要服,起诉到法院,同时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请求加进去。
12348法律热线的工作人员认为,也有2派意见。一派认为法院应当受理,不过需要先走仲裁,同时还认为,如不服裁决结果,直接起诉到法院,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不允许增加;一派认为法律条文上虽然有规定,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不是那么回事,也就是规定和实际有落差。
劳动者在去法院之前做了三手准备:
一、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上的裁决结果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单独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如果强制执行法院不同意,那么就单独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不服裁决结果,上诉,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加进去。
针对第一手准备,因为裁决书还未生效,法院拒绝了;针对第二手准备,法院工作人员不受理,认为这需要仲裁前置;针对第三手准备,在劳动者与法律工作人员周旋后,决定不愿这样做了。主要是:
1、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请求加进去,法院真会受理吗?
2、如果真的受理了,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官真会支持吗?
3、如果法官支持了,支持的金额不确定;
4、面临判决书下来比仲裁书金额还少的风险;
5、投入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更多;
6、“规定是规定,实际是实际。”这句话一出,让劳动者彻底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丧失了信心。同时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这个说法产生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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