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与罚

作者: 孤舟钓雪人 | 来源:发表于2018-08-19 20:42 被阅读0次
    药与罚

    最近,《我不是药神》相关话题很火,明明是贴着喜剧标签,演出成了悲喜剧。看哭了一片观众,赢得了无数掌声,被人们纷纷称赞为国产良心好剧。

    电影原型被称“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的陆勇,不赚差价,良心代购,却锒铛入狱,尽管命运一波三折,但是在事实和舆论面前,最终因检察院撤诉而被释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近又一起代购案引发了人们关注,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一平,因帮助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以涉嫌销售假药罪身陷囹圄,虽然,他收取了一点代购费。

    突然想起了作家刘震云的一部小说:《我不是潘金莲》。主人公李雪莲为了和丈夫多要个孩子,办了假离婚,没想到,弄巧成拙,丈夫和别人结了婚。有了离婚证,法律上就是真的;从当初的动机来说,离婚就是假的。于是乎,她妄图以情理上的假来推翻法理上的真,把蚂蚁折腾成了大象,演绎出一系列啼笑皆非的故事。

    我相信,如果涉事药品能说话,一定开口大喊:我不是假药!只可惜,按照《药品管理法》,“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统统按假药论处。

    两人甫一被抓,上百病友为其呐喊,因为,对他们来说,失去了代购渠道,便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不是杀人放火,不是恶贯满盈,这二人的犯罪,让人同情的很。毕竟,对于他一个个体或者一个群体来说,活着,有时候比违法犯罪更重要,而且,这不是用传统意义上的假药谋财害命,也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笑的是,“假药”是在救人。

    再前几天,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起了轩然大波。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由于已销售完毕,遂罚款692.5元。面对网友质疑,监管部门回应称处罚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无不妥。纳闷的是,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既是假药橘红,那就应该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为何不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以罚代刑呢?个体购进了事实的真药、法律上的假药被抓,医院销售了事实且法律上的假药,仅仅被罚,百思不得其解。

    面对铺天盖地的《我不是药神》的议论,高层批示了,有关部门也行动了,尽管迟,终究行动了。是啊,研制不出来,就买啊,这没什么大不了。陆勇个人都能把药价谈下来,更何况国家力量呢?科学技术永远是是第一生产力,作为普通百姓,我们既希望看到北斗升空、蛟龙下海,更希望看到药价低廉、求救有门。专家也好,忽悠家也罢,应该看到我们在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领域的差距,而不是意淫在中国国力全面超过美国的美梦中。而国字号的药企呢?似乎更应该扛起社会责任,毕竟背景硬、实力强、资金足,得天独厚,自然该多思进取,而不是动不动就疫苗效价不合格,折腾来折腾去却找不出原因。

    良法善治,前提法是良法。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不考虑从轻减轻的情况下,一个过期面包的罚则是没收并处5-10万。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销售过期药品,按劣药论处,一盒过期头孢罚则是没收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尽管药店管理相对规范,尽管过期药品寥寥无几,但是从法理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成本太低太低。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药神事件也好,疫苗事件也罢,但愿能成为推动药品监管法律改革的一个助推剂。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无处不在,希望一切都会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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