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撞人依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
2015年12月12日18时11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0mg/100ml)驾驶荣士达48伏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淮安区某乡间道路由南向北行使时,撞到在该路段由南向北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甲,至李某甲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害怕赔偿驾车逃离,逃离至离案发地点56米处(从其电动车倒地痕迹地至侦查机关到达现场后其电动自行车停留点),遇迎面而来证人李某乙,未经劝说便停车与证人一起返回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并等候处理。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
经公安机关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现实中人们对交通肇事罪最直观的印象的,驾驶机动车撞人或者被害人死亡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驾驶非机动车将人撞成重伤是否构罪呢?
首先看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条文中对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条件中没有机动车一说,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非机动车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项做出了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该项的前五款针对的机动车,而第六款则包含了非机动车。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驾驶非机动车辆致人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逃离事故事故现场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本案中,李某甲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曾逃离事故现场,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的另一争论焦点为:李某某离开事故现场56米,遇证人后未经劝阻即与证人一起返回事故现场,并留在现场等候参与抢救伤者的行为能否定性为逃逸?因为非机动车肇事在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的情况下,要求肇事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以上,并且逃逸,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若李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认定为逃逸的话,李某某依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笔者认为逃逸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的一个情节,一经实施即可构成,不存在逃逸地点距离事故现场远近及返回是否经过经过激烈的斗争等问题,李某某的离开案发现场的行为应定性为逃逸行为。
因此,李某某的驾驶机动车将人撞成重伤,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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