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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主权问题(一)

第十节主权问题(一)

作者: Miss慧杰 | 来源:发表于2019-01-21 22:40 被阅读0次

        法律和国家的关系这个问题和另一个问题是紧密地联系着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学者和政治科学者曾经费了许多精力与聪明。在一般的政治理论领域里,很少有像主权那样曾经引起过许多讨论与思辨的问题。另外,这些讨论与思辨的实在的结果是比较微少的,而且今日这个学说的一般状况还是不能满足。这种情况的缘由可以说一部分是由于学者们对基本的定义缺乏同意,另一部分是将这个历史的问题转变为一个逻辑的和普遍的哲学问题,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政治的欲望和意见与客观的科学的事实混淆不分。

      古典派的主权论已经由奥斯丁以清晰的无歧义的文词陈述出来了,他的理论的主要特色已经讨论过了。它的本质是在假定每一个社会里面都有一个最高的、绝对的、不受他人统制的权力,它对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着最后的决定权。奥斯丁的主权者是终极的法律发布机关,而不受制于任何较高的权威,并且能够无限制地迫令人民服从它的权力。这个终极的法律发布机关可以是一个人,比如在一个专制的皇朝或专制的国家即其例示。它也可以是若干人,比如在一个立宪君主政治、寡头政治或民主政治即其例示。奥斯丁说,甚至在联邦的错综机构中,专权权威也必然存在。在这种国家,诸构成单位的政府将行使共同的统一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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