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華使於齊,冉子為其母請粟。子曰:「與之釜。」請益。曰:「與之庾。」冉子與之粟五秉。子曰:「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吾聞之也,君子周急不繼富。」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辭。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
《论语集注》
使、為,並去聲。○子華,公西赤也。使,為孔子使也。釜,六斗四升。庾,十六斗。秉,十六斛。
衣,去聲。○乘肥馬、衣輕裘,言其富也。急,窮迫也。周者,補不足。繼者,續有餘。
原思,孔子弟子,名憲。孔子為魯司寇時,以思為宰。粟,宰之祿也。九百不言其量,不可考。
毋,禁止辭。五家為鄰,二十五家為里,萬二千五百家為鄉,五百家為黨。言常祿不當辭,有餘自可推之以周貧乏,蓋鄰、里、鄉、黨有相周之義。○程子曰:「夫子之使子華,子華之為夫子使,義也。而冉子乃為之請,聖人寬容,不欲直拒人。故與之少,所以示不當與也。請益而與之亦少,所以示不當益也。求未達而自與之多,則己過矣,故夫子非之。蓋赤苟至乏,則夫子必自周之,不待請矣。原思為宰,則有常祿。思辭其多,故又教以分諸鄰里之貧者,蓋亦莫非義也。」張子曰:「於斯二者,可見聖人之用財矣。」
《论语或问》
“张子曰:‘于斯二者,可见圣人之用财。’虽是小处,也莫不恰好,便是‘一以贯之’处。”
范氏曰:“夫子之道,循理而已,故‘周急,不继富’,以为天下之通义,使人可继也。”游氏曰:“‘饩廪称事’,所以食功也。今原思为之宰,而辞禄不受,则食功之义废矣。盖义所当得,则虽万钟不害其为廉。借使有余,犹可以及邻里乡党。”盖邻里乡党有相赒之义。尹氏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而冉求乃资之。‘与之釜’者,所以示不当与也。求不达其意,而请益,与之五秉,故夫子非之。”又曰:“原思之辞常禄,使其苟有余,则分诸邻里乡党者,凡取予一适于义而已。”
《论语新解》
子华:公西赤字,孔子早年弟子。
使于齐:孔子使之也。
冉子:《论语》有子、曾子、闵子皆称子,此外冉求亦称子,此冉子当是冉求。或疑为冉伯牛,今不从。或说:此章乃冉求门人所记,故称冉子。然此章连记两事,因记冉子之与粟,而并记原思之辞禄,以形见冉子之失,不应是冉求门人所记。《论语》何以独于此四人称子,未能得确解,但当存疑。
为其母请粟:冉求以子华有母为辞,代为之请也。粟米对文,粟有壳,米无壳。若单用粟字,则粟即为米。
釜:六斗四升为一釜。古量约合今量之半,三斗二升,仅一人终月之食。盖孔子以子华家甚富,特因冉求之请而少与之。
请益:冉求更为之请增。
庾:二斗四升为一庾。谓于一釜外再增一庾,非以庾易釜。或说:一庾十六斗,然孔子本不欲多与,不应骤加十六斗,今不从。
五秉:十六斛为一秉,五秉合八十斛。一斛十斗。
周急不继富:急,穷迫义。周,补其不足。继,续其有余。子华之去齐,乘肥马,衣轻裘。虽有母在家,固不待别有给养。故冉求虽再请,孔子终不多与。乃冉求以私意多与之,故孔子直告之如此。
原思:孔子弟子原宪,字思。
为之宰:为孔子家宰.当在孔子为鲁司空司寇时。或本以此下为另一章。
与之粟九百:家宰有常禄,原思家贫,孔子与之粟九百。当是九百斛。古制大夫家宰,用上士为之,原思所得,盖略当一上七之禄。以斛合石,一石百二十斤,二斛约重一石又半。汉制田一亩收粟一石又半,百亩收百五十石,舍二百斛。上士当得四百亩之粟,即八百斛,又加圭田五十亩,共一百斛,则为九百斛。略当其时四百五十亩耕田之收益。
辞:原思嫌孔子多与,故请辞。
毋:毋,禁止辞,孔子命原思勿辞。
以与尔邻里乡党:谓若嫌多,不妨以之周济尔之邻里乡党。
本章孔子当冉有之请,不直言拒绝,当原思之辞,亦未责其不当。虽于授与之间,斟酌尽善而极严。而其教导弟子,宏裕宽大,而崇奖廉隅之义,亦略可见。学者从此等处深参之,可知古人之所谓义,非不计财利,亦非不近人情。
子华出使到齐国去,冉子代他母亲请养米。先生说:“给她一釜吧!”冉子再请增,先生说:“加庾吧!”冉子给了米五秉。先生说:“赤这次去齐国,车前驾着肥马,身上穿着轻袭。吾听说,君子遇穷急人该周济,遇富有的便不必再帮助。”原思当先生的家宰,先生给他俸米九百斛。原思辞多了。先生说:“不要辞,可给些你的邻里乡党呀!”
《论语注疏》
(作为两章)
前一章:
马曰:“子华,弟子公西华赤之字。六斗四升曰釜。
包曰:“十六斗曰庾。”
马曰:“十六斛曰秉,五秉合为八十斛。”
郑曰:“非冉有与之太多。”
[疏]“子华”至“继富”。
正义曰:此章论君子当赈穷周急。“子华使於齐”者,弟子公西赤字子华,时仕鲁,为鲁使适於齐也。“冉子为其母请粟”者,冉子,即冉有也,为其子华之母请粟於夫子,言其子出使而家贫也。“子曰:与之釜”者,夫子令与粟六斗四升也。“请益”者,冉有嫌其粟少,故更请益之。“曰:与之庾”者,夫子令益与十六斗也。“冉子与之粟五秉”者,冉有终以为少,故自与粟八十斛也。“子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者,此孔子非冉有与之太多也。赤,子华名。适,往也。言子华使往齐国,乘驾肥马,衣著轻裘,则是富也,富则母不阙粟。吾尝闻之,君子当周救人之穷急,不继接於富有。今子华家富,而多与之粟,则是继富,故非之也。
○注“马曰”至“曰釜”。
正义曰:《史记·弟子传》云:“公西赤字子华。”郑玄曰:“鲁人,少孔子四十二岁。”云“六斗四升曰釜”者,昭三年《左传》:“晏子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干釜。”杜注云:“四豆为区,区斗六升。四区为釜,釜六斗四升。”是也。
○注“包曰:十六斗曰庾”,“马曰:十六斛曰秉”。
正义曰:案《聘礼记》云:“十斗曰斛。十六斗曰籔。十籔曰秉。”郑注云:“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间量名有为籔者,今文籔为逾。”是庾、逾、籔其数同,故知然也。
后一章:
包曰:“弟子原宪。思,字也。孔子为鲁司寇,以原宪为家邑宰。”
孔曰:“九百,九百斗。辞,辞让不受。”
孔曰:“禄法所得,当受无让。”
郑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
[疏]“原思”至“党乎”。
正义曰:此章明为受禄之法。原思,弟子原宪也。孔子为鲁司寇,以原宪为家邑宰也。“与之粟九百,辞”者,孔子与之粟九百斗,原思辞让不受。“子曰:毋”者,毋,禁辞也。孔子禁止其让,言禄法所得,当受无让也。“以与尔邻里乡党乎”者,言於己有馀,可分与尔邻里乡党之人,亦不可辞也。
○注“包曰”至“邑宰”。
正义曰:《史记·弟子传》曰:“原宪字子思。”郑玄曰:“鲁人。”云“孔子为鲁司寇,以原宪为家邑宰”者,《世家》云:“孔子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鲁司寇,大夫也,必有采邑。大夫称家,故以原宪为家采邑之宰也。
○注“郑曰”至“为党”。正义曰: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者,《地官·遂人职》文。案《大司徒职》云:“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故知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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