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于企业来说,专利像一道防线,能够保护自己,防御对手。其中,专利维权,更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一项保护武器。
常见的维权手段有:专利维权诉讼、行政查处、网上投诉、展会投诉、海关备案和发警告函。
本文结合案例,先谈谈最重要的一种维权方法——专利维权诉讼。
(1)诉讼的前提
专利维权诉讼,这是平时采用得最多的维权手段,也是对企业要求最高的一种方式,当然,它的维权效果是最佳的。它需要企业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方可继续进行:
1. 专利必须已经授权;
2. 需要最新的年费收据用来证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或者用专利登记簿副本替代也行,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
3. 侵权证据:证明两个问题:a、产品或者方法构成侵权,b、侵权行为实施主体是被告。
之前嘉权处理过一个诉讼案件。嘉权代理的是被告方,开庭的时候,对方将两个行李箱拿到法庭,说这是侵权产品,从某大型商场购得,上边有被告的商标和名称,认定被告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此案中,虽然行李箱上具有被告的信息,但并不能证明产品来源于被告,行李箱可能是经过原告篡改过结构的,或者吊牌信息是原告买来产品后加上去的;最终,该案以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结案。
其实,本案中,如果原告在购买产品时邀请了公证人员见证了购买过程,就不会出现被诉产品与被告是否具有关联性的问题。
(2)经济赔偿的标准
一般来说,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诉求之一是希望法院判定对方停止侵权;诉求之二,是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那么,在符合前文所述的条件的前提下,原告方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有多少?是不是本身的技术越复杂就赔得越多?还是有一定的赔偿标准?其实,法律早已做出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四种判赔方法:
A.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B.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C.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D.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嘉权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诉讼案例。
江门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申请并授权了一项榨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点在于:加热体与榨杆之间弹性连接,确保两种始终接触加热。2017年3月,权利人发现中山某电器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了侵犯其专利权的榨油机,并在天猫平台上进行销售和许诺销售,后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中山某电器公司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相关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承担总计100万元的经济赔偿。
本案中,按照销量4639台、每台单价2580元计算出侵权方的销售额至少为1200万元左右,按照侵权方庭审自认的10%的产品利润,可知侵权方至少获利120万元,从而促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100万元全部诉求。
反观专利申请阶段,专利申请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在于技术的难易程度,而应该为本领域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技术。所以,对于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应该提前布局专利。
(3)提前做好布局
其实,我们可以在专利申请阶段,就提前做好布局,这样在专利维权中,可以更好地打击侵权方。
先看个案例:
某厨卫公司为酒店餐饮业用品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自助餐炉,该公司对其多款造型美观的自助餐炉申请了2个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对这些餐炉上应用的“餐炉盖缓冲装置”(合盖时具有缓冲作用)申请了发明专利。
专利授权后,发现另一餐饮企业制造和销售的自助餐炉上大量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及外观,为此,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三个专利成立,承担总计40万元的经济赔偿。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款产品上,专利权人申请了多个专利,包括外观以及结构,这样在维权阶段,就可以用多个专利进行维权了,侵权方要应诉的也是三个案子,这加大了侵权方的应诉成本和侵权成本,也能够在判决中获得较高判赔。
假设本案中,专利权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没有申请外观专利,则竞争对手可以避开发明专利,但不受限制的使用外观专利,更严重的情况是,竞争对手可能抢注了我们的外观专利,使得我们自己研发的产品外观不能使用。所以,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的维权很重要,但在技术研发成功后的专利申请阶段,专利的申请和布局也很重要。申请专利就好比播种稻米,有了好的稻米才能在维权阶段煮一锅香喷喷的米饭。(作者:宁兵兵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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