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或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该约定无效,无效的原因无外乎缴纳社保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如《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
又在“吴守才与刘本平劳动争议“一案中,案号:(2018)渝民申2860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可予以免除。刘本平在申请书中的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其有权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约定无效,但并非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果,就检索的案例和规范性文件来看,大部分法院倾向性认为: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得不到支持,但如果劳动者反悔的,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拒绝缴纳,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会得到支持。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不过也存在例外的情况:
1.北京的做法是,即使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得到支持。
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规定: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2.湖北高院的做法是,即使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得到支持,但劳动者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经济补偿金。
在“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徐兴劳动争议”一案中,案号:(2018)鄂民申1856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华鑫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明知其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仍与徐兴约定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现徐兴因华鑫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华鑫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徐兴支付经济补偿。但徐兴与华鑫公司签署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有不当之处,故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二、法律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第4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11条: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8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5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支配,若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其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8: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4)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所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列入工资,并由劳动者自行缴纳,事后劳动者反悔并主张补缴或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如何处理?参考意见:原则上该约定无效。处理方式:除非劳动者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因单位欺诈、胁迫导致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所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列入工资,并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否则,对劳动者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所得或自行继续缴纳原已参保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有证据证明曾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直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此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一般确定在三个月内,只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在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递交了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受理手续即可)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但劳动者反悔后未有证据证明曾申请办理的,仍不予支持。
三、相关案例
1.束叶与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苏民申823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7.0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缴纳导致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应予以支持,故一、二审法院对束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李伯民与山东华森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6)鲁民申1157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8.1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法律规范不是单纯的私法规范,很多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允许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合意确定,也就是说,对于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及劳动者应依法享有的劳动法上的权利,都是法定义务和法定权利,不允许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合意方式进行处分或者放弃,否则其合意也是无效的,原判决认定双方达成的合意及被申请人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3.李敏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8)冀民申9342号,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1.29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签字和盖章,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约定申请人承诺放弃主张社保权利,被申请人将应由其缴纳的保险费用发放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向有关机构缴纳。从以上约定内容来看,是申请人自己选择放弃缴纳社保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再以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
4.余文锐、申琳琳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19民终645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0.25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文锐在明确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形下,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余文锐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5.王春英、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8)浙06民终373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1.23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以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无效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上诉人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明确不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现又以被上诉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刘仁义与常州市星河减速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苏04民终2776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0.30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未交纳社保问题。双方此前劳动合同中均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由星河减速机公司将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方式向刘仁义发放,刘仁义现以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7.王泽平、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8)皖01民终9603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2.17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融侨物业合肥分公司抗辩称王泽平出具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泽平主张该承诺非其本人意愿,融侨物业合肥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承诺系王泽平真实意思表示,且承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按照王泽平诉请的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标准,判令融侨物业合肥分公司、融侨物业公司支付王泽平经济补偿金9000元(2000元/月×4.5个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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