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受大众关注的非法集资案件也呈现井喷式增长。因为网络的传播性和裂变性,导致很多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在投资受到损失后,很多投资者开始走上信访或上访的道路,但由于非法集资的资金去向难追溯和跨地域等特性限制,从而使得很多非集资案件要长达几年的侦破历程,或者追回的资金根本所剩无几。这不仅给广大的投资者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投资创伤,有的甚至还因此家庭破碎、流离失所,过上了一辈子还债的道路。
近几年,自互联网整顿开始,非法的、疑似又不能判定的互联网平台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中消失殆尽。整顿的目的和初衷是好的,可是因整顿而导致平台跑路、资金链断裂、倒闭的投资风险和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在去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社会群众征求意见。可最后得出的结论却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投资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去信访或上访,是得不到任何支持的。如此,那最后真正受害的人不就是已经处于水深火热的广大普通百姓吗?这样的一种规定真的合理吗?
1投资者大都是普通民众并非金融专家
众所周知,在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具有专业性的财经术语也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区块链、分享经济、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虚拟经济等。在这些新概念、新领域的东西被炒得异常火热的时候,很多百姓也纷纷按捺不住投资的热情,想去蹭点新事物的热点。经历了比特币大涨几十万倍的年代,很多百姓害怕与这个世界再次脱节,再次失去与新生事物失之交臂的机会。可是,这些百姓很多都是普通的工人、学生,甚至是老人,他们根本就不懂的这些新概念,也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样的未知风险。所以,在参与的过程中遇见非法集资,这个时候让他们承担投资损失,是不是有点过了呢?
2为企业站台的人处罚是否太轻
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我记得有这样一条规定:
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告法》中也有这么几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有为违法企业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还有一条规定: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情形的,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这几条规定说的简单点,可轻可重,关键在于怎么去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被定为非法集资的平台企业中,不乏有很多知名的明星和一些公众人物来站台。事后,他要说他什么都不知道,那调查部门也拿他没辙。但是,从民众的意愿、非法集资事后对社会的影响来说,对于这类本处于社会圈高层的人,在良知面前是否应该平衡一下轻重,首先先做一下市场调查呢?难道他们的社会认知不比这些普通的百姓更强一些吗。要知道,在出于对他们的信任下,有多少老百姓踏入万劫不复的火坑。如此,非法集资案的背后,这些为非法集资企业站台的“大佬”们是否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呢?
3为何不能做到事先控制
我记得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到过为何非法集资的案件不事先控制,而是要到事后追责的疑问。对于目前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很多新业态、创新是需要有一套有效的监测、监管体制来约束和引导的。从企业、平台成立,就应该由监管部门对它的行为、发展和经营进行全面监控,一旦发现违规和涉及到违法,就该整改的整改,取缔的取缔。而不是在经过了几年“蓬勃”发展后,才发现确实危害社会,而将其打击。要知道,事先控制,不仅可以起到警示投资者的作用,也可以让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进行大胆创新。这远远比事后追责,留下一片民怨、一场千疮百孔的金融市场更要好的多。
4警示、教育要不能搞表面
当下,我们也发现了比如:银行、电视、互联网等一些场景中有很多关于非法集资的警示、教育之内的宣传。这是一个好的做法,普法是让大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从根本杜绝非法集资的滋生。但是,针对现在的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方法隐蔽。所以警示教育就要做到针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为民众提出更加便于辨别的方法,不能只是提醒、警示“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项目要擦亮双眼等。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案背后的痛处和难点,并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讲明白的。但通过以上的客观现象,至少我们觉得非法集资背后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是有点失偏颇的。不过,在互联网法律逐渐落地,相关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也要有信心,相信国家一定会制定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合理清除非法企业平台,让这些投资受害者得到公平的处理和安置。未来,或许再也不会出现监管难、企业冤、百姓苦的类似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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