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终身寿险?

作者: 太平公主蓉嬷嬷 | 来源:发表于2017-12-21 12:54 被阅读0次

终身寿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生死之约    —— 学习施律师课程分享(海蓉201712)

【终身寿险】我们把终身寿险定义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生死之缘。那什么是终身寿险呢?

它是一种典型的人寿保险,主要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全残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之一,一般具备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功能,但是我们大量运用它的杠杆作用进行财富的定向传承以及遗产税的税务筹划。

我们经常会听到有巨额保单甚至是千万亿元保费的保单,这种保单很大程度上都会出现在终身寿险这个产品中,为什么在终身寿险这个保险领域中经常会出现巨额保单呢?因为终身寿险一般就是一代和二代进行财富传承的保险工具,也就是它是要进行一个非常巨额财富总量从一代交托到二代过程当中的一种必备工具。

所以,终身寿险是唯一不可替代的一种人寿保险工具。因为人不能避免的就是死亡,所以如果说人必有一死,那么终身寿险就是带来人的生命终结时间节点的一笔确定的财富,这笔确定的财富主要是有两个时间和确定:第一是投保时间,第二是出险时间。投保时间确定的是保额,当然也可以进行变更。给付的时间也是确定的,就是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

所以它是一种相应来讲,确定能够获得保险给付,无非就是时间早和晚的关系的一种特别重要的人寿保险。所以,在财富的传承过程中,终身寿险是不可替代的,它相对于一些理财型的保险或者投资连结型的保险最大的功能就是进行财富的定向传承。

那么从法商的角度看,终身寿险能带来什么?

第一部分:定向传承免争议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一定会有一个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也就是在被保险人身故时,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谁来领取谁就是接受这笔财富的人。所以终身寿险的受益人,他的强人身属性是特别明确的,即写在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是最终领取保险金的这个确定人。相对于遗嘱的一些争议,它基本上没有争议。

第二部分:抵抗子女婚变

第二个强人身属性体现在抵抗子女的婚变。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中第五条谈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这条规定,这笔保险金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一定带有非常强的人身属性。如果父母作为投被保人,将这笔财产定义为自己子女作为受益人来领取,那么无论自己的子女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是否有婚变甚至婚变几次,这笔钱都是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所以它具有抵抗子女婚变的作用。

第三部分:税收筹划

它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遗产税。根据中国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是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从这条规定看,其实它是符合逻辑的。遗产税主要针对遗产部分,所以如果一个保险产品能将一个人的生前财富剥离于他的遗产部分,那么就可以降低遗产税。

人寿保险能够筹划遗产税的主要作用是基于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一般不属于一个人的遗产,既然不属于遗产范围也就不会被征遗产税了,这个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从这个部分可以看到,终身寿险是直面死亡的一种保险,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而对于税收筹划来讲,可能有个人所得税,可能有资本利得税,可能有遗产税。但是在终身寿险这个保险工具中,筹划功能最强的就是遗产税,因为它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如果一个人生前自己做保险人,自己做被保险人,将生前的财富归入保险公司,就会将他生前财产总额降低,这部分财富经过保险公司承保之后,当他去世,这笔财富就会转化为保险金。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方面降低了遗产总额,一方面又通过终身寿险的杠杆作用放大了这笔财富,且免去了税收。

第四部分:财富的保全 防止债务的传染

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是不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的,不计入遗产就不需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所以就可以达到一个财富保全的功能。

不需要把这笔钱归于遗产,子女也就不需要用这笔钱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所以它可以切断一代和二代的债务传染。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终身寿险的规划是一个非常谨慎的过程,在终身寿险的设计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以下几种情况:

1. 受益人指定不当使得保险金成为遗产。一旦把保险金定义为遗产的范围,比如受益人指定不当,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等等这种情况,都会使得保险金成为遗产。

一旦保险金成为遗产,此时就很难达到税务筹划、免争议甚至降低遗产税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它就无法切割一代和二代之间的债务风险。因为保险金成为遗产,就可能需要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2. 也要确保投保人的婚姻风险。因为保险金是具有强人身属性的,而保单本身却并不一定有这样的属性。终身寿险的投保人,一旦出现婚姻上的风险,这份保险是不具备可以规避投保人婚姻风险的功能。

所以一定要区别保单的价值和保险金的价值,这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投保人的设计也十分重要,千万不要让投保人因为自己的婚姻风险导致保单被分割,那就无法实现终身寿险非常好的法律功能了。

总结:

终身寿险是非常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它利用了杠杆的功能以及定向传承、强人身属性、剥离遗产范围几种法律上的特性,把这种工具在财富传承上的功能放大。所以,人的生命有限,但财富其实是可以永续的。

如何永续?

第一,要避免二代的婚变风险;

第二,要避免一代债务传染给二代的风险;

第三,要规避一代传承给二代过程中的税务侵蚀。

这三种风险的规避终身寿险都可以完成。如果把这三种风险都用终身寿险的功能进行防范了,那其实即使人的生命有限,但财富是可以通过终身寿险这种工具代代相传的。因此,直面死亡其实也是财富的一种重生。

只有深刻理解终身寿险的功能,才能为高净值人士做好传承的规划。帮助客户管理财富,更需要帮助客户传承财富。终身寿险就是在财富传承过程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的法律工具。

法律法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 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 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 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 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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