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特殊的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诉讼。郭某持械杀害孙某后,为抗拒抓捕,驾车逃跑,后发生交通事故,郭某死亡。郭某所驾驶车辆在某安保险投保驾驶驾驶人员意外险,案发时尚在保险期间内。郭某家属依据郭某生前与某安保险公司的驾驶人员意外险保险合同,向某安保险申请理赔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又争讼至辽宁高院。
某安保险辩称郭某是故意犯罪,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郭某持械杀人系故意犯罪,杀人后驾车逃跑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不应该得到保险赔付。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某安保险主张本案交通事故并非独立存在的事件,是郭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而驾车逃跑,应属犯罪过程的延续。对此,二审法院已根据查明事实,认定本案中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郭某实施犯罪行为在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后,两者并非发生在同一地点,时间上也有间隔,应认定为两个独立事件,郭某的犯罪行为与交通事故致死没有明确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判令某安保险赔付保险金,并无不当。对于某安保险申请再审提出郭某存在畏罪自杀、故意制造车祸的行为,应属免赔事项的主张,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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