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失废电处理资质
1.1 风险描述
{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到期换发予以明确规定,如任一借款人未能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到期后及时取得新的资格证书,则该借款人存在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丧失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风险。
现行法律法规亦未限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 金补贴企业名单的有效存续期限,但如任一借款人发生任何情形导致其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被移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则存在该借款人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丧失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资格的风险},从而影响资产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营。
1.2 控制|缓释措施
无
1.3 跟踪监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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