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要求:
1 )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2 ) 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
3 ) 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4 )对多个工程共同使用的同类型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可共同委托,其结果对多个工程共同有效。
(2 )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 3 ) 对第( 1 )、 2 ) 条以外的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 4 )对以上规定中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
2 ) 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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