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5月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年12月11日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3月8日。之后贾某创办“翱翔灯具制造厂”,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6月,贾某利用从光明灯厂“跳槽”职工程某非法获取该厂专有的“照亮”台灯生产技术秘密资料,大量生产金属塑料合成台灯。为增加销量,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台灯贴上“明亮”台灯注册商标,用“明亮”台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230元的价格销售。此外贾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知名品牌,物美价廉”。众商家买后发现上当受骗,台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这损害了光明灯厂的声誉,并造成6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贾某的销售金额达到了195万余元。
贾某的好友乔某发现贾某在银行存有巨款,贪念萌生。趁机复制了贾某的存单,伪造了贾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套取密码后,指使女友刘某适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贾某存款。刘某知道存单有假,但仍使用假存单冒领贾某的50万元存款。刘某将50万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某日丁某打开提包发现里面都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于是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刘某来取包时,丁某声称没有存放过该提包,拒不交出。乔、刘取贾某存款一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刘某的供述,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不承认替刘某保管过提包。
问题
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在本案中,贾某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满足《刑法》中的“单位”概念,所以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2、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贾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贾某虚假广告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此外,贾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贾某利用程某所泄露的光明厂的“照明”台灯的技术来自我生产,并贴上“明亮”这一注册商标,还做广告虚假宣传造成购买商亏损,同时满足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者四罪。其中,贾某做虚假广告是为了生产销售伪劣台灯为目的,所以两者存在牵连关系,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此外,贾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即可。
3、乔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乔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适用伪造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鉴于其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本案中,乔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接着又通过伪造的企业印章来伪造金融票证,又以伪造的金融票证来实行金融凭证诈骗罪,所以伪造企业印章、伪造金融票证是乔某实行金融诈骗罪的手段,彼此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进行处罚。
4、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刘某构成乔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但刘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因为,刘某在主观上明知所使用的是伪造的金融凭证,但仍使用这一伪造的金融凭证,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满足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乔某形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不过刘某对于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也不知情,在客观上也没有实行关乎这两个行为的行为,因此,对这两个罪名不承担刑事责任。
5、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丁某构成侵占罪,但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丁某替刘某保管提包,但事后想占为己有且在警方要求其交出后仍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此外,丁某虽然怀疑提包里的钱来路不明,但也并不确定,所以丁某并不满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的条件,所以丁某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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