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代司考进入倒计时,一边复习消化,一边练习逻辑力,我也是够了!
个人学习笔记导图一、与想象竞合犯比较:
二者的行为模型有类似,都是一个行为侵害两个法益或者触犯两个罪名,不同点是: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未经法律规定,结果再严重都不是;想象竞合犯则是反复运用三段论推理定罪、又不能对一个行为重复评价,故采用“择一重罪”处理。
可以说,结果加重犯去掉法定性就成为想象竞合犯。比如:
在人家心脏病发时,故意盗走价值3000块的速效救心丸,致人死亡的。
结果加重犯:是一个基本行为导致一个基本结果(可以是危险或者实害),同时又导致一个加重结果(必须实害),而且刑法还必须对这种加重结果事先有规定的法定刑升格。
因此,由于缺少法定性,强制猥亵致死、重婚致死、侮辱把人骂死、遗弃致死都不是结果加重犯,而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却有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过失致死是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虽也能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却并非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
再看因果性:只有当前面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成立结果加重犯。换言之,如果加重结果是由其他犯罪行为或者介入因素独立造成的,另当别论。比如:
因发现妇女系仇人放弃强奸,暴打重伤的。——临时变卦,认定为中止强奸和故意伤害既遂,数罪并罚。
劫财后为了逃跑或灭口杀人的——不属于为了压制反抗、强取财物而实行的基本暴力行为(手段),不是抢劫致死,也要分开抢劫既遂+故意杀人并罚。
因讨债被非法拘禁于20层,自己觉得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的——可参照我前面两篇文章推出死者自杀行为阻断了拘禁这一基本行为跟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人正忙着抢劫路人,此时正好仇敌路过就把他也给杀了。——仇敌并非上前阻止抢劫这个基本行为,显然是被故意杀死的。
例外:
1.根据司法解释,抢夺过失致人重伤、自杀、死亡的,相当于是结果加重犯,不再适用想象竞合择一重。
2.《刑八》把之前强迫卖淫罪中强奸的加重结果去掉了,这说明除了拐卖妇女中强奸加重定一罪之外,其他犯罪+强奸的都要数罪并罚。
3.先绑架、再抢劫,本来是数罪并罚,但有个错误的司法解释说是“想象竞合择一重”,也要视为特殊规定。
4.想象竞合犯还有一个数罪并罚的例外:
结果加重犯辩识区分的逻辑思考——精深营“逻辑力”便签作业12当年温岭幼儿园虐童案触碰人性底线、弄得民怨沸腾,《刑九》增设了“虐待被看护、被监护人罪”,这个罪跟虐待罪可不是特殊法条跟普通法条的竞合哦,但前者行为对象也可能是家庭成员,比如未成年子女同时也是父母的被监护人人嘛,这时会想象竞合择一重,但适用养老院那些案件的话,两个罪就是对立的。
二、与情节加重犯比较:
注意:“情节加重犯”这个称呼是不准确的,只是为了方便好看。
二者都视为法定刑升格,但结果加重犯是针对犯罪构成也就是定罪评价,然后再适用法定刑;情节加重犯的话是因为要把量刑情节跟定罪情节分开,它有法定的,也有法官自由裁量的,甚至许霆案最高院特批的。比如:
刑法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后面那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才是量刑用的。
法定有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
三、结果加重犯内部故意与过失比较:
以过失为一般原则,但并不排除故意。
有的如前面故意伤害致死必须只能是过失,否则另成故意杀人。
而抢劫、强奸、拐卖、绑架都可以是先把人打成重伤再劫财劫色、控制人质,也可以是途中遭遇顽强抵抗再打人杀人,持故意过失均有。
俗话说的“谋财害命、杀人越货”嘛。
钱财到手为了逃跑把人打伤或者为了灭口杀人,这就得抢劫+故意伤害数罪并罚了。
沈阳有个奇葩案,歹徒采花完了正穿裤子,女子嘲讽“那玩意儿噶小还好意思出来混”,歹徒倍感羞辱、怒而残之——这跟上面例子一样,也定强奸+故意伤害两罪。
那故意和过失的界定呢,就先判断故意、再看有没有过失、排除后认定为意外。
图片来自网络四、与基本犯的既遂以及本身故意类犯罪形态比较:
结果加重犯跟基本犯的既遂需分开看待,不能等同,也不能用其中一个的既不既遂来推定另一个。比如:
取自柏浪涛《刑法攻略》例外:特别注意上图最后例3提到的司法解释,抢劫是复合行为罪名,=暴力强制+强行取财,同时侵害人身和财产法益,但是应以财产为主、考量财产在先。
取得型财产犯罪以钱财到手、被害人实际损失钱财为既遂标准。如果抢劫行为对财产法益侵犯的逻辑结果未发生、未实现,就是“没得逞”,也即未遂。
最复杂的案例莫过于:
北京两人相约抢劫网约车女司机,财物一旦到手就既遂;之后,先一罪犯临时起意,把同伙支开去捡砖块说要砸晕以便逃跑,实则乘机强奸,又因遭到反抗把人打成骨折(结果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同伙返回责怪“你这哥们太不够意思,避开我自己独享雨露”,也要求强奸(时间连续性上是否构成轮奸情节加重犯另当别论),于是这一罪犯在旁“观摩”同伙的强奸过程,同伙既遂后果拿砖头拍女司机脑袋导致伤上加伤,两人又构成共同故意伤害。
结果加重犯如果是过失必须既遂才定罪的,只有持故意的心态时才存在未遂的可能。
再看一例:
取自蔡雅奇刑法公众号答疑五、与结合犯比较:
拐卖妇女罪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要判10年以上到无期,其中有一条: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只定拐卖妇女罪罪,不再另定强奸罪。
这是两个原本独立的罪,法定结合成一个罪。
又如:由于《刑九》废除原来绑架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回归到想象竞合犯择一重。所以,绑架杀人,不管是实施绑架中杀人,还是索要赎金不成或者拿钱后灭口杀人,都只定绑架罪。故意伤害重伤致死也一样,只不过加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不通过法定性,让原本两个独立的罪结合成一个罪,或者规定为结果加重犯,那就是两个行为触犯两种法益,数罪并罚。
而想象竞合择一重的话只有一个行为。此为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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