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在获得令其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将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人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从法律的维度剖析了投资协议中常见的十大核心条款,包括优先分红权条款、优先清算权条款、强制拖售权条款、反稀释条款等。
课程大纲(条款剖析部分):
1、优先分红权条款
2、优先清算权条款
3、优先认购权条款
4、共同售股权条款
5、强制拖售权条款
6、反稀释条款
7、财务业绩对赌条款
8、一票否决权条款
9、陈述与保证条款
10、知情与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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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分红权条款
从内涵的角度看,优先分红权是指在标的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通常是投资人)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从功能的角度看,优先分红权可以通过股息形式收回投资、获得红利回报,保证投资人优先获得固定收益。
通过优先分红的方法让投资人先于企业创始人及其团队拿到早期分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释放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这一条款有两个方向的理解,正向理解是降低投资风险,反向理解则是防止原有股东不合理的套现行为。
因此,该条款对企业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如果对这一条款作出分析,就企业而言,要不要同意累积性或者参与性的优先分红设计,应当慎重考虑。
设置优先分红权条款,不等于标的公司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也要保证投资人分红。该条款是指企业有能力分红的情况下,比如今年实现了一百万的分红利润,那么不分给创始人,而是先满足条款中对投资人的分红要求。
在企业创始人给到投资人优先分红权的时候,一定是在其它地方获得了对价,比如标的公司估值提高,总体而言这是一项博弈性的条款。
风险投资中优先权实际上是风险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谈判博弈的结果。优先权分很多种类,这些优先权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能否适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公司法》的主要规定依然围绕“同股同权”展开,相比之下,《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配套机制仍不健全。在此背景之下,投资方要求的利润优先分配权往往借助于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分红条款的规定,非等比例分红将影响企业创始人控制权的收益性。同时提请关注,章程约定非等比例分红的合规性。
反稀释条款
从内涵的角度看,反稀释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本次融资后再次融资的,那被投资企业的估值不得低于原先投资者购股时的被投资企业估值。
从功能的角度看,该条款旨在保障原先投资人股东的股权不被摊薄。
当发生稀释情况的时候,就触发了投资人的权利保障条款。一个叫完全棘轮条款,一个叫加权平均价格条款。
完全棘轮条款: 投资人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权(股份)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
加权平均价格条款: 以所有股权(股份)的加权平均价格重新计算投资人和创始人的股份。
完全棘轮条款,这种方式仅仅考虑低价发行股份时的价格,而不考虑发行股份的规模。投资人所拥有的优先股数量也将等比例增加为普通股。在完全棘轮条款下,哪怕公司以低于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只发行了一股股份,所有的A系列优先股的转化价格也都要调整跟新的发行价一致。完全棘轮条款是对优先股投资人最有利的方式,使得公司经营不利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完全由企业家来承担了,对普通股股东有重大的稀释影响。
在加权平均条款下,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天使投资时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降低为天使投资时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简单来说就是,给优先股重新确定转换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还要考虑其权重(发行的股份数量)。
相较之下,会发现完全棘轮是很不科学的,它只看了每股注册资本的绝对金额,但是忽视了整个第二轮融资对所有股本的摊薄的冲击程度。
加权这个“权”,实际上是指后一轮投资人进来的钱对企业整个稀释程度的权重。
创始人在签订TS的时候就要非常注意,有的时候投资人上来就给一个条款,名字就叫棘轮条款,说是按照市场通行的棘轮条款。虽然说TS不是正式文本,但是一旦签完是很难翻盘的。
主动型的估值降低的情况是排除在外的,创始人是无需向投资人进行任何补偿的。主动型的估值降低指经营情况较好,进来的投资人跟企业是战略互补的情况,也就是现在说的赋能。
比如一个平台投资企业,投资人给企业导流量。流量不是免费的,投资人给两个选择,按照较低的估值进来或者之后企业支付流量的钱。
讲师介绍
陈巍,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复旦大学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以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课程, 获法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通力律所合伙人。在证券、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并购与重组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陈巍被亚太法律500强、钱伯斯全球领先商业律师、钱伯斯亚洲领先商业律师、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等推荐为资本市场或收购兼并领域的领先律师; 2013年被亚洲法律杂志评为“2013年中国十五佳律师新星”; 多次被《新财富》收录为A股IPO明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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