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小案例合集(七)

作者: 厚大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9-08-28 14:19 被阅读0次

    #法考小案例#31

    张三从甲银行借了一笔款项,2000年还款期限届满一直没有还款。甲银行后台设置了一套程序,即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在每年年底都会自动从其在该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扣收一块钱。2022年,甲银行再次向张三催收欠款,张三辩称诉讼时效已过。本例中,张三的辩称能否等到支持?

    划重点啦:银行的“扣收行为”构成“债权人请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普通诉讼时效一直因中断而没有届满。但2022年已经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届满。因此,本例中,张三的辩称能够得到支持。

    #法考小案例#32

    不考虑罪数问题,下列行为如何评价:(1)想杀人却杀了猪;(2)想杀猪却杀了人;(3)想偷钱却偷了枪;(4)想偷枪却偷了钱。

    划重点啦:(1)想杀人却杀了猪;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猪,主客观没有重合的部分,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毁坏财物罪[但刑法没有该罪名];(2)想杀猪却杀了人;同样,主观与客观没有重合的部分,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3)想偷钱却偷了枪;主观与客观在财物的范围内重合[枪可视为特殊的财物],定盗窃罪(既遂);(4)想偷枪却偷了钱;同样,主观与客观在财物的范围内重合,可以定盗窃罪(既遂)与盗窃枪支罪(未遂)

    #法考小案例#33

    下列例子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一、张三的车在路边停着,李四未经张三的同意把张三的车给清洗了一遍。事后,李四称其是为了张三好,在洗自家车的时候顺带洗了张三的车;二、张三的房子着火,李四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到自己家里,赶忙救火。

    划重点啦:无因管理要求为他人之利益,“为他人之利益”的判断标准应是“社会一般人的观念”,例一中,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非为他人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例二中,人我兼顾,含有“为他人之利益”的部分,构成无因管理。

    #法考小案例#34

    例1:张三主观上想走私普通光盘,客观上却走私了淫秽光盘;张三的行为如何评价?例2:李四主观上想走私假币,客观上却走私了枪支,李四的行为如何评价?

    划重点啦: 例1中,普通光盘与淫秽光盘在普通光盘的范围内重合,所以张三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例2中,假币与枪支既不在假币的范围内重合,也不在枪支的范围内重合;但2009年刑法该章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所以,李四的行为课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法考小案例#35

    例1:甲委托乙到丙厂买男装,乙到丙厂一看,发现丙厂的女装销量很好,于是未经甲同意买了女装。本例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例2:在一个菜市场,甲是卖菜的,乙是卖鱼的。乙突然有急事离开了,鱼摊没人管。甲见状,一边卖自己的菜,一边替乙卖鱼(鱼已杀好放在砧板上)。本例中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划重点:例1中,乙突破了甲的授权范围(买男装),属于无权代理;同时,乙买女装的行为,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并非“为他人之利益”,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例2中,甲没有乙的授权,替乙卖鱼,构成无权代理;同时鱼是鲜活物品,如果不及时处理会给乙代理损失,从一般社会观念来看,甲符合“为他人之利益”,构成无因管理。

    来源:厚大法考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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