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小案例合集(八)

作者: 厚大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9-08-28 14:45 被阅读0次

    #法考小案例#36

    张三发现后面有一个黑影,以为是仇人,于是开了一枪把“仇人”打死了。后来发现不是仇人而是自己的亲爹,并且他爹不是被打死的,而是被吓死(特异体质)的。本例中,张三的行为如何评价?

    #法考笔记# 本题是2007年的一道真题。本例中,张三既构成对象错误,又构成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而言,无论是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结论都一样。对于因果关系错误而言,大家在做题的时候,为了简化难度,可以记住一个结论,只要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一般都不排除故意。 因此,本例中没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考小案例# 37

    例1:张三给李四吃安眠药,想把他给吊死,结果发现李四不是被吊四的,而是被药死的;例2:张三准备了一瓶毒药,想把李四毒死,结果李四来到张三的房间,看到毒药,觉得很香,瓶子着写着“专为我的好朋友李四准备的礼物”,李四喝了一口,被毒死。这两例中,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张三的行为分别应如何评价?

    #法考笔记# 划重点啦:例1中,张三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想杀人,完整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例2中,张三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了人,但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指的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认为,预备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例2中,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考小案例#38

    甲有一头牛,交给乙屠宰,发现牛黄一枚,牛黄归谁所有?甲有一个贝壳做成一道菜,乙撬开贝壳发现里面有一颗珍珠,珍珠归谁所有?张三是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的徒弟所有权归集体),土地上已经收割的庄稼,归谁所有?张三把房子卖给李四,房子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此间,李四将房子出租获得租金2000元,租金归谁所有?

    #法考笔记# 划重点啦:原物和孳息,孳息所有权的取得,原则为“原物归谁,孳息归谁”,如在前两例中,原物仍归家,因此产生的孳息(牛黄和珍珠)扔归甲所有;后两例为此原则的例外,例3中,土地上的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所有,土地上已经收割的庄稼,归甲所有;例4中,在买卖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看“占有”而不看所有,因此,租金归李四所有。

    #法考小案例#39

    甲乙两人去打架,甲拿着刀往被害人身上一砍,没有砍中被害人,结果把同伙的手给剁断了。根据我国通说观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考笔记#划重点啦:我国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要有防卫意识,又要有防卫行为。防卫意识又分为防卫认识(认识到坏人坏事在发生)和防卫意志(想要做一个好人);本例中,甲客观上虽然有防卫行为,但主观上缺乏正当化意图,即想要做一个好人。属于典型的偶然防卫,按照我国刑法的通说观点,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法考小案例#40

    甲的水杯子借给了乙,后乙又将该水杯子处分给李四。问:1 若乙将水杯子卖给李四,李四在该水杯上的权利与甲在该水杯上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2 若乙将水杯子出质给李四呢?

    #法考笔记# 今日份法考笔记,为大家总结张翔老师针对“物权对抗”的后果的两句口诀:1 一物之上,若所有权与所有权产生对抗,则其中一个所有权消灭;2 一物之上,若他物权与所有权产生对抗,则他物权成为所有权上的一个负担,即他物权附着在所有权上继续存在。 因此,1问中,李四善意取得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2问中,李四善意取得质权,质权仍然存在与水杯之上。

    来源:厚大法考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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