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小案例合集(三)——厚大法考

作者: 厚大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9-03-19 18:43 被阅读5次

#法考小案例# 11

法人登记的效力:吼吼棒责任有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三,但事实上张三半年以前就下台了,现在的实际法定代表人是李四,但外人对此并不知情,与张三签了合同。吼吼棒公司能否以张三“无权代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债务? ​​​

法人登记的效力,相对人信赖登记的外观,与原法定代表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代表行为的效力直接归于公司,因此,公司不能以其无权代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法考小案例# 12

德国刑法经典案例:【警察追小偷案】一名正在行窃的小偷被警察发现,拔腿就跑,慌不择路,左跑又跑,结果导致在后面追捕的警察被路过的一辆车撞死。本案中,警察的死亡与小偷的逃跑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

本案中的情况可以用危险转移理论来解释,警察这个职业本身就具有案例中所含的这种危险。因此可以这种危险是警察的职业本身所创造的,不能将这种危险转移到小偷的身上,不具有因果关系。

法考小案例合集(三)——厚大法考

#法考小案例# 13

真题中的经典案例:教授办讲座,礼堂外张贴公告上写了新书的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本上签名。学生乙没有留意公告,以为签字本就是一个签到本而已,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本案中,合同成立了吗?为什么?学生乙可以依据重大误解撤销吗?

并不是所有的“内外愿望的表达”都是意思表示,“内外愿望的表达”要构成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民法法效意思”,即该行为在民法上所应承担的后果。本案中,学生的是“签到”的意思,“签到”并无民法上的意义,不构成意思表示,故两者之间根本就没有达成“合意”。

故而没有谈“撤销”的意义,因为“撤销”以“达成合意”为前提。

#法考小案例# 14

张三配了一杯毒药,香气扑鼻,色泽鲜艳,准备第二天端给李四喝把他给毒死。配完毒药后,张三将毒药放在茶几上,便开心地出去打牌,却忘了关门。当天夜里,李四倍感寂寞来找张三聊天,碰巧张三不在家。张三发现门没有关,便推门而入。看见茶几上放着一杯水,香气扑鼻,上面写着“仅限李四饮用”,于是喝了毒药,死掉了。本案中,张三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不能,对张三应如何定罪?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里的“行为”应缩小解释为“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结果之间一般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法考小案例# 15

某县政府为鼓励酒厂多创利税,和酒厂厂长约定,签订合同,如果酒厂完成利税指标,第二年为酒厂的员工加两级工资。本案中,当事人有没有内在愿望的表达?所表达的内在愿望有没有法律意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吗?成立民法上的合同吗?

补发昨天小案例的笔记。本案中,县政府与酒厂之间具有内在愿望的表达,该内在愿望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该“多创利税”的法律意义不在民法之上,故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继而不能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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