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编的认知里,江苏和浙江的法治水平相对较高,因此一接到江苏、浙江的行政案件,小编还是很开心,这意味着或许就不用必须经过再审了,律师也能省心不少。但最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定刷新了小编的认知。
情况大概是这样的:2019年6月份左右,家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某镇某村的村民张先生的房屋被认定成违建,在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被拆除了,强拆现场有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十人和某镇政府下属的综合执法局。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张先生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现变更为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某镇人民政府。庭审过程中,查明了某镇政府具备拆违的法定职责,但某镇政府将此事往村委会身上推,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是村委会独立实施了强拆。话不多说,直接来品品这份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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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小编的疑惑:强拆前没有下任何书面的文件,强拆当天没人在家,拍不到是谁强拆的,还要承担举证责任???(实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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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小编的疑惑:任何民事主体都无强拆的权利,强拆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乡镇一级政府还会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吗?
看到这样一份裁定,小编既气愤又担忧。总结起来就是:被告有法定职责怎么了,被告在现场怎么了,镇政府不是可以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么,这很正常啊!村委会都说了是他干的,那就是他干的。
从法律上说,谁到底应当承担强拆的法律责任,小编说吐了也写吐了。这里也不展开说了,直接给大家看看几个月前隔壁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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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任何民事主体都没有实施强制毁损的权利,虽然案涉项目是第三人(民事主体)实施,但由被告(行政机关)上报并办理审批手续。因此第三人实施的强推、毁损行为系受到了被告的委托,责任主体应当是被告(行政机关)。
到底谁是要为强拆担责,小编给大家摘录一段本案代理律师李仟仟的代理意见,以下是正文:
案涉房屋因被认定成违建而被强制拆除,而对违建的强制拆除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发【2017】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赋予了某镇政府351项执法权,拆除违建就属于其中,因此本案拆除案涉房屋的法定主体是某镇政府。此外,原告提供的强拆视频可以明显看出,有穿着统一服装的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且其工作人员实施了抬出原告妻子、疏散人群、指挥等强拆工作。庭审时候某镇政府称知道强拆行为并派了人去现场,任务是其布置下去的。以上种种,足以证明某镇政府系拆除原告房屋的责任主体,是适格被告。
某村委会称其实施了强拆,但村委会并无强拆的法定职责,某镇政府是法定主体,职责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某镇政府称在其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实施了违法强拆,且任务是其布置下去的,故即便村委会参与实施了强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及(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的裁判精神,也应当推定其受到了某镇政府的委托。
综上所述,某镇政府是拆除案涉房屋的责任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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