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发展的活力,源于市场体的活力。保障市场主体合理“逐利”,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活市场主体的题中之义。但现实中,却有个别地方、领域的领导干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逐利”片面地认识,简单地否定,甚至高举大棒,聚而抨之,有将“逐利”污名化、群殴化的倾向,这其实是有损于营商环境的,对市场主体活力的伤害极大。为此:
——应为合理“逐利”归位正名。市场主体“逐利”有其合理性、正当性。一定程度上,合理逐利即是创造财富。只要不把逐利“唯一化”,不使逐利“失序化”,不将逐利“独占化”,都应在允许的范围内、保障的范畴中。市场主体回归合理“逐利”,就如同学校回归育人,科研回归科学一样,是不同领域各归其位的功能回归。应鼓励利己又利他的“逐利”行为,允许利己不损他的“逐利”行为。
——应为合理“逐利”立规划界。凡事应有度。对市场主体而言,可逐利但应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能“唯利是图”;从政府治理角度看,则需立规划界,规范约束,不仅有道德呼唤,更设定活动边界,亮出红绿灯,明确何时何种情况红灯刹车,何时何种情况绿灯通行。一方面,对已有的规则,刚性落地,严格执行,保护合法逐利、正当得利,叫停非法逐利、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应随时代发展、形势变化、任务调整而不断完善、补充。同时,因应时势和实践要求,及时创立新规。
——应为合理“逐利”导航定向。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到,“利”若独占,走不长远;共创共享,方可久远,进而落实好初次分配的制度、福及员工,谨守住再分配的规则、回馈社会,投身到三次分配的行动、奉献国家。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彰显应有的社会担当。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