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到保护犯罪的未成年,又怎样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
早上起床一睁眼,又看到一则痛心疾首的新闻:陕西蓝田县一小学女生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侵害女生的4名男生,因为未满14周岁,法律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再看如何对待被侵害人:做心里疏导,会为其转学提供一切便利。学习负责人被撤职,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
我把新闻使劲往下翻,然后又在字里行间仔细的寻找,希望能找出些如何惩罚侵害人的消息,以慰被侵害人的心灵和遭遇。
没有了,真的没有了。除了痛骂侵害人的无耻和残忍之外,再也找不到第二个合法的办法来惩罚侵害人对被侵害人和她的家人带来的伤害。法律如此,又能如何?
我们向往自由,但这也要建立在不侵害他人的基础之上。法律应当是国家最大限度保证人权和自由的象征。可如今,在有些时候,它存在的意义却让人感觉甚至有些背道而驰。被侵害人的正义得不到伸张,侵害人却继续在某个地方肆意而为,何其不幸!
我当代不赞成用极端、低劣,甚至是“七伤拳”式的方法来攻讦侵害人,来保护被侵害人。毕竟,在某些原则问题上,法律是神圣的。
但是,原则之外,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和现状进行补充和修改。就比如这个未成年人的事情。
现在的未成年人,心智真是成熟的可怕,其中有些人真的“懂法”:在法律面前,丝毫不避讳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却奈何不得。甚至,有些人还会拿着刀棍狂妄的叫嚣:“我杀人不犯法,你们小心点!”这可不应当是个未满14岁的孩子喊出口的话。
还有些人就如同这个新闻里的四个少年一般,犯下了不容饶恕的错误后,在法律的“保护”下,换个地方,改个名字,生活没有丝毫的影响。我不相信这样的人在接受简单的批评和教育后会内疚,会忏悔。我甚至会认为这样的人对于他们所犯下的错误会成为他们将来不耻的“炫耀资本”!而那个可怜的少女,或许一辈子就在某个阴影中挣扎。
错不罚,悔不过。
法律,应当有所回应。不当只是因为年龄的大小,否定了这些暴徒的犯罪事实。
法律,应当有所回应。如果因为暴徒们的年纪小,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他们不予追究责任的话,那么他们的监护人就应当承担相对严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当然,我的想法不一定严谨、合理。但是,惩罚那些14岁以下的“犯罪分子”们,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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