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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漫谈破产管理人

001 漫谈破产管理人

作者: 吴槿瑄 | 来源:发表于2018-03-24 17:02 被阅读15次

    2017年农历年末,我参加了我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破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考试,上一次考试的时间大约在2008年,这次的考试是补充破产管理人员的考试,以团体形式入围。非常感恩我找到了一群爱学习的伙伴和师长。成绩放榜,入围了。从此对破产领域知识的热爱变得一发不可收拾。经过这段时间对破产领域的探索与学习,本文尝试结合所学所悟浅析现代破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667年6月2日,法国公布《里昂破产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破产法。1807年法国颁布《法国商法典》,对破产制度设有专门规定,是当时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典,对各国破产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简单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古罗马时期。因经济发达,在商业交往过程中常常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名誉甚至生命作为执行对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就可能面临被流放、拘押、充作奴隶甚至被杀死的惩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十分残酷,由此,多数债务人往往选择遗弃财产出逃。

    最初,针对逃亡债务人所遗弃的财产通常按照“先占”原则处理,即先到先得。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个别债权人占有所有的遗弃财产,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不公平情形。鉴于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人身进行债权追讨的残忍性和非人道性,公元前326年,罗马参议院颁布了《帕特利亚法案》,禁止将欠债的平民处死或者变卖为奴隶。至此,债务清偿由针对债务人人身的执行转化为针对财产的执行。

    公元前118年,大法官鲁体乌斯·鲁夫斯创设了“财产趸卖”程序。依照该程序,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有两名或以上债务人时,债权人可申请或作出将所有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委付意思表示。法官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发出管财命令并发布公告,授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其次,法官应任命一名保佐人管理被占有的财产,其他债权人根据公告可参与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保佐人可对债务人的单项财产实行拍卖,直至清偿全部债务。从法律特征层面分析,法官发出的管财命令相当于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宣告,财产管理人则相当于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此这一程序被视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萌芽。

    进入中世纪后,意大利北部的一些城市商业空前发展,注释法学派学者吸收罗马法相关内容,引进选任财产管理人制度,由其负责变卖债务人财产而将之分配于全体债权人,由此形成了与现代破产程序制度较为接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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