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成书于1762年,作为政治哲学名著,探讨了政治权利的运力,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001“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无处不身带枷锁”
现在理解这句话,似乎更多是指被物欲所累。回顾当年,卢梭口中的自由,是指“每一个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无论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他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
但又为什么说“无处不身带枷锁”呢?因为人类社会日趋成熟,生而自由的人想从社会秩序中获得各种保障,就不得不付出代价,这代价便是枷锁。比如我们都有自由出门、自由前往各处的权利,但是在疫情期间,为了防控疫情,要进行社区的封闭式管理、到过风险地区要报备甚至可能隔离。我们用这样的“枷锁”,换来大家不被感染的“生命权”。
社会公约构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基础,“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工艺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基本公约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因而,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
002“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可分割的”
我们经常能够听到一句话,“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社会契约论》里卢梭是这样认为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那它就永远是不可转让的;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就只有它自己能代表它自己。”“主权既然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整个人民的意志,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
因此,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不是不属于这个国家的人或这个国家的一部分人有权决定的。维护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全体国民的共同权利和共同义务。
003“立法的权利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并先后制定了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多项单行法,并终于在今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和审议通过。
每年的全国两会,审议法律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卢梭认为,“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服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
“法律完全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们,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应当是结成社会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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