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明八年 490年
十月,交州刺史清河房法乘,專好讀書,常屬疾不治事,由是長史伏登之得擅權,改易將吏,不令法乘知。錄事房季文白之,法乘大怒,系登之於獄十餘日。登之厚賂法乘妹夫崔景叔,得出,因將部曲襲州,執法乘,謂之曰:「使君既有疾,不宜煩勞。」囚之別室。法乘無事,復就登之求書讀之,登之曰:「使君靜處,猶恐動疾,豈可看書!」遂不與。乃啟法乘心疾動,不任視事。十一月,乙卯,以登之為交州刺史。法乘還,至嶺而卒。
十二月,己卯,立皇子子建為湘東王。
初,太祖以南方錢少,更欲鑄錢。建元末,奉朝請孔覬上言,以為:「食貨相通,理勢自然。李悝云:『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甚賤甚貴,其傷一也。三吳,國之關奧,比歲時被水潦而糴不貴,是天下錢少,非谷賤,此不可不察也。鑄錢之弊,在輕重屢變。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為累輕;輕錢弊盜鑄,而盜鑄為禍深。民所以盜鑄,嚴法不能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惜銅愛工者,意謂錢為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質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為患也。夫民之趨利,如水走下。今開其利端,從以重刑,是導其為非而陷之於死,豈為政歟!漢興,鑄輕錢,民巧偽者多。至元狩中,始懲其弊,乃鑄五銖錢,周郭其上下,令不可磨取鋊,而民計其費不能相償,私鑄益少,此不惜銅不愛工之效也。王者不患無銅乏工,每令民不能競,則盜鑄絕矣。宋文帝鑄四銖,至景和,錢益輕,雖有周郭,而鎔冶不精,於是盜鑄紛紜而起,不可復禁。此惜銅愛工之驗也。凡鑄錢,與其不衷,寧重無輕。自漢鑄五銖至宋文帝,歷五百餘年,制度世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明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故也。案今錢文率皆五銖,異錢時有耳。自文帝鑄四銖,又不禁民翦鑿,為禍既博,鐘弊於今,豈不悲哉!晉氏不鑄錢,後經寇戎水火,耗散沈鑠,所失歲多,譬猶磨礱砥礪,不見其損,有時而盡,天下錢何得不竭!錢竭則士、農、工、商皆喪其業,民何以自存!愚以為宜如舊制,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若官鑄者已佈於民,便嚴斷翦鑿,輕小破缺無周郭者,悉不得行。官錢細小者,稱合銖兩,銷以為大,利貧良之民,塞奸巧之路。錢貨既均,遠近若一,百姓樂業,市道無爭,衣食滋殖矣。」太祖然之,使諸州郡大市銅炭。會晏駕,事寢。
是歲,益州行事劉悛上言:「蒙山下有嚴道銅山,舊鑄錢處,可以經略。」上從之,遣使入蜀鑄錢。頃之,以功費多而止。
自太祖治黃籍,至上,謫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望。乃下詔:「自宋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長沙威王晃卒。
吏部尚書王晏陳疾自解,上欲以古昌侯鸞代晏領先,手敕問之。晏啟曰:「鸞清干有餘;然不諳百氏,恐不可居此職。」上乃止。
永明九年 491年
春,正月,辛丑,上祀南郊。
诏太庙四时之祭:荐宣皇帝,起面饼、鸭膣;孝皇后,笋、鸭卵;高皇帝,肉脍、菹羹;昭皇后,茗、粣、炙鱼:皆所嗜也。上梦太祖谓己:“宋氏诸帝常在太庙从我求食,可别为吾致祠。”乃命豫章王妃庾氏四时祠二帝、二后于清溪故宅。牲牢、服章,皆用家人礼。
臣光曰:“昔屈到嗜芰,屈建去之,以为不可以私欲干国之典,况子为天子,而以庶人之礼祭其父,违礼甚矣!卫成公欲祀相,宁武子犹非之;而况降祀祖考于私室,使庶妇尸之乎!
二月,始兴简王鉴卒。
六月,甲戌,以尚书左仆射王奂为雍州刺史。
十二月,初,晋张斐、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上留心法令,诏狱官详正旧注。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集定二注,表奏之。诏公卿、八座参议考正,竟陵王子良总其事;众议异同不能壹者,制旨平决。是岁,书成。廷尉山阴孔稚珪上表,以为:“《律》文虽定,苟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犹结于狱中。窃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走吏之手矣。今若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高第,即加擢用,以补内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诏从其请,事竟不行。
初,林邑王范阳迈,世相承袭,夷人范当根纯攻夺其国,遣使献金簟等物。诏以当根纯为都督缘海诸军事、林邑王。
永明十年 492年
正月,以竟陵王子良領尚書令。
四月,辛丑,豫章文獻王嶷卒,贈假黃鉞、都督中外諸軍事、丞相,喪禮皆如漢東平獻王故事。嶷性仁謹廉儉,不以財賄為事。齋庫失火,燒荊州還資,評直三千餘萬,主局各杖數十而已。疾篤,遺令諸子曰:「才有優劣,位有通塞,運有貧富,此自然之理,無足以相陵侮也。」上哀痛特甚,久之,語及嶷,猶歔欷流涕。嶷卒之日,第庫無見錢,上敕月給嶷第錢百萬;終上之世乃省。
——《通鉴 齐纪三 世祖武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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