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年轻化的自由职业者、中年的临时工是社会劳动力市场中不可小视的群体。法律完善后更多的是保护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大家认知的工作中发生事故或受伤,可以申报工伤处理,会由单位或者工伤机构执行工伤待遇。通常是这个前提是事实劳动认定的另外一方是企业,而个人与个人签订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
人到中年没有稳定收入,迫于生活往往会选择干个临时工。如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中老年群体或农民工,会考虑从事家政工作,或一二线城市流行的上门做菜员。此类用工往往是个人的雇佣行为,往往这样的雇佣行为下有更多的隐患,但不能享受到工伤的待遇。
给大家分享一个例子:
在手机中刷到,某小区业主田小姐请钟点工黄阿姨为自家打扫卫生,口头约定支付报酬300元。在劳动过程中,黄阿姨擦洗窗户玻璃时,地面水渍引起突然倒下,致使腰骨骨折。经医疗共花去医疗费5427元。黄阿姨住院治疗期间,田小姐除了付给黄阿姨报酬300元外,还垫付了医疗费2000元。一周后黄阿姨出院后,要求田小姐再支付5000元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田小姐认为她对黄阿姨的摔伤没有任何过错,已经出于道义赔偿了2000元,不同意再赔偿了。黄阿姨经常刷小视频,了解到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法院提起诉讼,故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
我想此刻你头脑中会闪现几个问题:
1、黄阿姨会不会胜诉?
2、田小姐要不要承担黄阿姨的这些费用?
3、若是无人承担,那真真是“麻绳它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
作为HR从业者的我们,更应关注的是背后的法条,如何才能有效的规避这类需要承担的命运。
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即临时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用工方与钟点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定作人的田小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对黄阿姨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黄阿姨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道义上我们想要帮扶黄阿姨,法律上则并不是义务。
故,想要从事自由职业者的朋友、生活窘迫无一技之长的求职者,尽量去选择一家企业从业,或者是选择临时工的行列也要服务对象是企业客户,尽量降低个人客户雇佣的关系,毕竟人生没有一万,就怕万一。为了自身和家人的长远考虑,还是在启动试试劳动关系之前,先去判定是否为企业客户,再服务。
共勉!希望为每一个热爱生活,勇于生活的求职者,一点点提示,一点点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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