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给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克制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本条中规定的30日即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间,买后的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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