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1倍。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1倍。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标题:杨立伟·学习笔记(十一)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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