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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证券法律制度

5.1证券法律制度

作者: Annig | 来源:发表于2020-07-18 10:11 被阅读0次

    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1.证券法的性质

    是公法与私法之融合法;

    是社会本位法;

    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

    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2.证券法调整的证券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益的凭证。分为A股、B股、H股以及N股和S股等。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或企业)债券。

    投资基金券。这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由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的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

    3.证券法的主体

    证券发行人。是指依照证券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如发行股票、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投资基金券的基金公司等。

    证券投资者。是指运用其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证券发行、交易等提供各种服务的专业机构,如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等。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的机构。

    证券业协会。是指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4.证券发行的种类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根据认购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

    私募又称非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不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因此可使公司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

    平价发行也称为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于发行公司的业绩和承销商的能力。

    5.证券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再次发行,再次发行又称为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与配股发行。

    股票发行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

    再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

    证券发行审核体制的特点:

    (1)依法明确审核体制的地位;

    (2)强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责任;

    (3)成立审核机构;

    (4)强化对审核机构的监督;

    (5)明确补救措施;

    (6)明确投资者风险自负。

    7.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并不亲自进行市场销售活动,而是由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承销。证券承销根据责任与风险的不同,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代销,股票发行的风险最终由发行人自行承担。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8.证券承销的有关法律规定

    (1)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4)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5)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程序:(1)上市申请;(2)保荐;(3)审核;(4)公告;(5)挂牌交易。

    10.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是指上市公司因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或自身经营问题,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时,就将被停止上市交易或取消上市资格。

    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定: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11.持续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贯穿于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全过程。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其内容包括:

    证券发行和上市时的信息公开。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信息公开。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临时信息公开又称重大事件报告,是指当发生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的报告。

    信息公开的基本规则。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

    12.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欺诈客户及其他禁止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掌握内幕信息。(3)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也称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欺诈客户对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各国证券法律都予以禁止。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与功能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其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法人;

    (2)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3)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功能:

    一是创造连续性的市场;

    二是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

    三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是分散投资风险。

    职责:

    (1)公布行情;

    (2)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

    (3)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

    (4)制定规则。

    1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这是投资者以入股方式组建、设置场所与设施,经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实行自负盈亏。它本身不直接参与证券买卖,在证券买卖过程中保持中立,其获取利润的来源是对参与证券交易者收取费用。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采用公司管理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各负其责、相互制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这是由作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交易所的费用由会员分担,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

    15.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持股披露规则。要求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此比例后持股量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须依法披露。其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在充分、及时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要约收购规则。当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赋予其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义务。通过限制和规范大股东的收购行为,以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协议收购规则。

    16.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其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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