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某纺织厂的郭大妈和柳大妈,原本相安无事的两人,却因为一场吵架联系在了一起。
柳大妈在纺织厂负责围巾分发工作,郭大妈负责缝制商标,由于怀疑柳大妈在分发围巾的时候故意少分给自己,双方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后虽然被工友劝住了,但是谁知半小时后郭大妈却突然晕倒,在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3级高血压、脑积血等,不幸在第3天离世。
随后,郭大妈的子女将柳大妈告上法庭,其家人声称柳大妈在明知郭大妈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还和其发生争吵,这才导致郭大妈病发死亡,柳大妈应该对郭大妈的死负有责任,并要求赔偿21万余元。
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柳大妈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的病史应并不知情,而二人在工作中发生争吵,柳大妈也并没有主观上故意造成郭大妈死亡的意愿,更无法预见双方吵架会造成郭大妈的死亡,对郭大妈的死并无过失。
然而,二者吵架的行为客观上却给郭大妈造成了刺激,诱发了她疾病的爆发,从而导致了郭大妈的死亡。因此,在本案中郭大妈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柳大妈承担10%并赔偿郭大妈家属7万元。
近年来,因为吵架后情绪激动造成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在去年7月份玉林市玉洲区法院同样审理了一起因为停车问题争吵引发一人心脏病病发死亡的纠纷。
在这起案件里,停车场的经营者周先生因为劝阻大货车司机将车停在空位上卸货,对方不予理睬因而发生争执。在旁人劝说下两人停止争吵后,周先生走到一旁随即出现呼吸困难并倒地不起,在被送往医院后第二日凌晨被宣告死亡。
法院的判罚同样认为争吵与死亡者的心脏病的爆发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告虽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也应为对方的死亡后果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处被告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对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459.11万元。
而这两起起案件的判罚显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哪怕吵架的双方中一方并不具有主观故意与过错,但是却与对方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的必然性,依然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这些案件都以惨痛的代价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后,一定要心平气和、友好协商,而不是剑拔弩张、互相争执:不仅劝君莫动手,也要劝君别吵架。
而我国的高血压患者的数额高达3亿之多,其中不仅有老年人,35岁以下的年轻人的患病率也超过了20%。情绪的不稳定则是导致高血压等疾病爆发的直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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