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因为律师年检检查,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一起出去。从交流和对有些事情的态度看法上看,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行政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我要说的,并不是我一起的这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他不经意间说的有些领导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也有很多是我自己本来就知道或听过有的领导说过的事情。
比如,看到有些律所管理很不规范,有的律所被投诉投诉还没有处理好,检查的人就建议甚至是决定:暂缓年检。暂缓年检是什么意思?就是这次年检不通过,不给人家盖那个本来就不应该的章,这样的话,这个律所的所有律师手里持有的律师证,如果法院审查严格的话,就不能用来证明律师的身份了,这起到的是“停止执业”的后果!可是,人家所里具有的这些乱象,具备律所、律师应受“停止执业”的处罚的程度了吗?很显然没有啊!
对此,我的意见是,如果发现人家有什么违法行为,按照律师法规定该受行政处罚的,那就启动处罚程序,不要以“我认为你们管理混乱”“你们被投诉还没处理好”为由,简简单单地就让人家过不了关,审不了证。
司法行政机关经常说,要鼓励律所规模化、规范化,要让那些人数少、收费少的小所,尽快合并进大所,或者几个小所合并成大所。在我提出“山东省律协收费全国最高,应该予以降低”的时候,还有的人说,“就是要通过高收费,让那些小所高成本,让他们自己活不下去,然后不要做小所,走合并之路,走规模化之路。”我觉得,你鼓励规模化、规范化是没问题的,但是你采取措施故意刁难所谓小所的时候,就是忘记了行政机关的边界,忘记了行政权力的边界。如果觉得小所不行,你可以直接立法规定,三位执业律师不成立律所,你规定八位十八位才能成立,你直接立法取消个人律所的成立好了。但是法律规定在那里,你有什么理由不让人家存在?你有什么理由采取措施去限制人家或者歧视人家?还把律协高会费归结出“限制小所存在”的目的上来,不觉得有点那个LM么?
以前经常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叫我说,既然人数少、收费少的律所能够存活下来,就有他存活的道理,人家没有什么违法行为,依法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你就不能随随便便想给人家使个绊子,你就不能说不给人家年审通过就不给人家通过,你的权力从哪里来?你的依据是什么?名义上是为了律师业的发展,其实是危害了律师事业,危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对一部分人是不公平的。有些傻不愣登的所谓大所的人,也随大流赞同那些对小所不利的言论,但是他没想到,对一部分的不公,必然会蔓延至对所有人的不公!这应该是法律人应该有的警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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