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海珠区法院开庭的闺蜜这么说:
2019年本人无意浏览过网上的我主良缘,她们开始打电话给本人到我主良缘海珠分公司现场见面,本人工作繁忙,一直没有过去。
后来她们说有优惠,约我到现场,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到现场,她们说有很多优惠,我觉得不适合,没有签约。
8月4日,我第二次到现场,她们留住我说了很多话,说价格从7万已经降到5万元已经很优惠了。
我说我什么资料都没有带,不符合你们要求,你们是强调一定要单身证明和离婚证的,但她们一定要签约,我急着要回家,就和她们约好等我把资料交齐了再一起算时间,合同才生效。
她们答应了,我就交了1万元。当时我签了好几份合同,后来她们给了我一份合同,我以为是完整合同就走了。
她们一直也没有给我电话,9月工作忙起来了,我觉得没有时间去见别人,看了一下合同,竟然发现合同从2019年8月4日开始算时间,到2019年12月4日合同就结束,她们要求我10月31把4万元也补齐,否则合同中止,所交的费用都不退。
我马上意识到不对,我资料都没有交,根本不存在履行服务合同,当时是约好了等我把资料都交齐了才开始算服务时间的。
9月21日我第三次到海珠区现场陈述这个问题,她们叫我找法律部,我打电话4007788520,陈述事情经过。
9月28日法律部约我到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A座42楼4216室,见公司法律部王经理。
我和王经理陈述整个事情经过,她非常不耐烦说,按照合同办事,我说我当时签的是有附加条件的合同,就是我要把资料交齐了才算时间,我没有交资料她们不存在服务,但是现在却把时间从一开始就计算,这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我要申请撤销。
王经理她嚣张地说不管这么多,就是要按照合同执行,我如果不交钱尾数4万,交了的钱1万也不能退。我说协调调解不行,那我就去法院起诉,她说那就去吧,态度嚣张狂妄。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这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从8月4日开始算时间,但我们签了附件条件的,就是交齐了资料后才开始服务,这份附件合同我主良缘没有给我,没有服务却在合同里说一直在服务,显然是显失公平的,我从法律部回来到现在一个电话都没有,也没有提醒我交资料,我也一个人都没有见过,本人感觉他们一群人都是在欺骗,有诈骗的嫌疑,现向法院提出申请,判决该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本金10000元,同时在他们的法律部门受到恶意的对待,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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