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舢板思维→远洋渔轮思维→航空母舰思维
第一、提成制下的小舢板思维。
在以前的提成制模式下,是假定律师不需要合作或者基本不需要合作的,律师一个人就可以基本完成所有的执业行为:招徕客户、与客户洽谈、订立合同、收取费用,准备材料、分析案情、制作法律文书、法院立案、开庭、写代理词、宣判、领取法律文书。没有什么自己不可以完成的,基本没有什么需要他人配合的。
没有配合的律师犹如驾驶小舢板捕鱼这样,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实习律师、青年律师与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做的业务是差不多一样的,都是从接待客户,到开庭,再到领取判决书,这一套的规定动作。虽然案件的标的额不一样,虽然收费不一样,但是他们关心的事情都差不多,工作性质都差不多。实习律师与资深律师关心的都是案源,工作都是写诉状、见客户、开庭等等。分工这东西,在律师行业,尤其是中小律师事务所就好像从来不适用一样。
这样的律师作业方式,与小舢板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的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基本属于小舢板的组合。素质较高的律师就像装备齐全、外观内在焕然一新的小舢板,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犹如装备齐全、排列整齐的小舢板的集合。
我们常说,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中没有协作,形不成合力,没有向心力和竞争力。司法行政机关也一直在强调要加强协作,要扩大规模,要打造律师界的“航空母舰”。可是,在大家人手一艘小舢板的情况下,即使给他们一艘航空母舰,大家愿意登上去么?登上去做什么呢?登上去能驾驭得了吗?
这种小舢板,不管装饰得多么豪华,它只能在近海作业,无法到深海去捕鲸,它无法抵御深海中的恶劣天气,无法抵御随时可见的狂风暴雨和惊涛骇浪。
第二、“公司化”管理模式下的远洋渔轮思维。
“律所公司化”的基础思维,就是分工思维,就是每一个人只做一件事情。律师与律师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协作。没有分工,就没有协作,协作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之上的。你很难想象在一个远洋渔轮或者航空母舰上,所有的人都做一样的工作。
在一艘远洋渔轮上,一定有分工。它一定会有甲板部、轮机部、事务部等不同的部门,它一定需要有船长、大副、二副,需要有轮机长,需要有水手长等等各个不同的职位。这属于分工。而这些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职位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离开了谁这条船也会出现问题。这属于协作。
正是这种分工所驾驭的远洋渔轮,才使得一艘船有了远洋作业的可能,才可能达到小舢板永远也到不了的地方,才可能远洋捕鱼,才可能捕得鲸鱼。
第三、“公司化”管理模式下的航空母舰思维。
发达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不乏“航空母舰式”的律师事务所。他们体量巨大,收费巨额,一个律所就相当于一个超级帝国,演绎着律师界、法律服务界的一个个神话。
我国也有类似的律师事务所,但数量极少,其业务收费与国外的航空母舰式的律师事务所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究其如此,我国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基本都属于“公司化”的运作模式。也唯有如此,才可能形成团队的力量,打破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实质上的“个人执业”的瓶颈,打造“远洋渔轮式”的律师事务所。在此基础上,再迭代升级,缔造律师界的“航空母舰”,做全天候、抗风险、能打硬仗、能做战役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
“公司化”管理模式,一体化运营机制,是建立打造律师事务所“远洋渔轮”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远洋渔轮”向“航空母舰”的跨越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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