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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辩证法简义五十二:习常

《老子》辩证法简义五十二:习常

作者: 一灯山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5-02 11:17 被阅读0次

    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没身不殆。

    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

    见小曰明,守柔曰强。用其光,复归其明,无遗身殃,是为习常。

    一、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没身不殆。

    天下万事万物是有根源的,这个根源就是“道”,“道”具备万物之母性。既然认识了万事万物存在共同的母性即共性或普遍性,以此就知晓万事万物存在之子性即个性或特殊性。这就相当于逻辑学中的“演绎”即演绎法,是从既有的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一种方法。这种“由母到子”的演绎运动,是世界的本性运动,也就是说是物质的自然而然的运动。

    既然知晓了万物存在的子性即个性或特殊性,反过来同时又坚守住万物存在的母性即共性或普遍性。这也相当于逻辑学中的“归纳”即“归纳法”,是从许多个别事例中获得一个较具概括性的规则,是从收集到的既有资料,加以抽丝剥茧地分析,最后得以做出一个概括性的结论的一种方法。这种“由子到母”的归纳运动,是人类的意识运动,是主观的运动。

    这样,人们就不会犯认识上的错误和有大的艰难险阻。

    世界是一个客观的统一的运动的整体,世界在不断的发展中存在多种多样的个体。这种种从整体到部分、从共性到个性和从普遍性到特殊性发展,是是世界的客观运动。这样的运动具有必然性和统一性。

    而人类认识活动,却总是先接触到个别事物,而后推及一般,又从一般推及个别,如此循环往复,使认识不断深化。因此,主观的逻辑运动与客观的物质运动恰恰相反,具有偶然性和片面性。

    所以,有觉悟的领导者要遵循客观规律,克服主观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的发展的看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

    堵塞内心欲望的外泄,关闭外部诱惑的涌入,持之以恒,天降大任,终身不觉得辛苦。相反,放任内心欲望外泄和外部诱惑的涌入,处事无巨细,什么事情都想干,注定劳累疲惫不堪。这样,必然难以担当大任,变成废才而终身不可求用。简单的讲,就是“少私寡欲”。

    因此,不断弱化意识的主观性,减少主观意识活动,不断强化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增强意识的客观性,从而全面认识事物内在的最根本的运动本质,并全面把握事物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外在的本质的运动规律。

    三、见小曰明,守柔曰强。用其光,复归其明,无遗身殃,是为习常。

    体会出无无名之朴叫“明”,亦即洞察事物最基本的对立统一的运动规律称为“明”。《道德经》第二十二章:“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朴”,表示最根本的事物和规律。故“小”为“朴”的象征。《道德经》第十六章:“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所以,“明”即知晓并遵循一分为二到二合为一的运动的普遍规律。

    保持如同婴儿般专气致柔状态叫“强”,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就是强身健体。运用大道的光辉内观自我、照耀自身,见素抱朴,回归到大道的无名之朴状态。明道强身,不给自己的身体和事业留下殃祸,时刻善于运用大道的基本原理成为生活中日常的行为准则。

    所以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是事业发展的根本。用“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武装自己的头脑,保持身心健康,在建设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不断发展自己。

    (郑裕波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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