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群里在讨论一个客户的案例:王某父母在其婚前为其购置了一套二居室,后李某与王某恋爱结婚。婚后妻子李某单位分得一套二居室,并用双方工龄购买,二人决定将王某名下的二居室出租。现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出租房屋的收益上二人出现分歧。
房屋自出租以来共收益租金30万,其中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已花费10万元。妻子李某认为租金应属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而王某认为该房屋是婚前财产,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租金,都应该是其个人财产。
那从法律来看应该怎么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二居室应归王某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房屋的租金应该进行分割,分均分配。故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30万元减去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的10万元,剩下的20万元二人各分10万元。
那如果王某的父母在用买房子的钱给王某在保险公司买了一套房,会有什么样的区别?
关键这笔保险房子里面的收益,属于“孽息”,也就是不需要自己任何操作就能增值的收益,所以都算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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