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无论是协议离婚抑或是诉讼离婚,一旦涉及股权的问题,除按照对股权实物分割的方式外,“折价补偿”往往需要对股权价值进行确认,而股权价值的确认因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对而言又是比较棘手的。那股权价值的确认是以什么为标准计算呢?具体有哪些途径?
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_腾讯视频
第一种:以双方协商一致或竞价的结果确定股权价值:(简单说一下)
夫妻双方可以直接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或者直接协商确定折价补偿的数额。如果夫妻双方都想要股权的,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以价高者得,并以竞价的结果确定股权价值。这种方式的采纳,建议一方在对公司经营及现值有所了解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而非轻易相信对方提出的估值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否则事后反悔很难有救济的途径。
第二种方式:以司法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在离婚诉讼中,若遇到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由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裁定。
评估的流程大致是怎样的呢?评估期间,鉴定机构通常会要求股东所在公司提供申请评估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相关的财务凭证等财务资料,作为审计的参考依据。必要时鉴定人员还需要赴目标公司进行实地勘察以确定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价值。股权价值评估时,往往会有股东及股权所在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资料,此时有些法院比如:江苏法院会直接责令当事人及股权所在公司提供,甚至也会向税务机关、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备案的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实在无法调取的,也会参照同行业的经营情况核定股权价值。可见,进入评估阶段之后,对股东一方压力是比较大的,不仅需要确定评估公司股权价值,还会涉及对公司进行查账之类的情况。
那么,股东为何会面临有如此大的压力呢?
对于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比较清晰的公司而言,事实上也不会因为股权评估对公司造成很大的压力,而针对某些公司可能存在账务混乱,或者财务造假,甚至存在某些违法行为时,往往股东或股权所在公司会拒绝评估。
【总结:】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有些股东会选择进行协商解决,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当然,公司其他股东此时往往也会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若评估价值与持股一方自认的股权价值有差别,应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若评估价值高于持股一方自认的股权价值,原则上法院会采纳最终评估的价值;若评估价值低于持股一方自认的股权价值,法院则很可能以持股一方自认的股权价值为准。
为什么会有这样认定呢?一般来说,持股一方通常会比非持股一方更加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那么其对于公司股权价值的认识也就远远高于非持股一方,其应当对股权价值的估值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此外,评估机构因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等因素的不同,可能得出的评估价值也不尽相同。基于此,是很可能采纳持股一方自认的股权价值作为支付补偿款的依据的。
不同性质的股权应如何申请评估?
[if !supportLists](1)[endif]若案涉股权系一方婚前取得,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增值的部分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需要对这一部分申请评估价值的,非持股一方通常可以申请对登记结婚前一年的会计年度至离婚时的相关财务报表资料进行审计。
[if !supportLists](2)[endif]若案涉股权系一方婚后取得,除具有相反证据证明该股权系个人股权的外,原则上案涉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非持股一方可以申请对股权获得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时的相关财务报表资料进行审计。
那么,申请评估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关于股权评估费的收费情况,各地评估机构收费标准均为不同。通常,法院会要求申请人一方预先缴纳评估费用,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费用的分担比例,通常是原被告双方每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用。
这就是以司法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最后,第三种方式:结合其他作证确定股权价值。
因评估费用较高,双方有时候均不愿意申请司法评估或一方申请后不预交评估费用等多种因素,最终无法确定股权价值时,有的法院也会结合其他材料,如公司审计报告、企业年度报告以及实物资产等相关证据,以确定涉案股权价值。此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将相关财务证据提交法院进行最终审查确定;若一方配偶为目标公司股东的,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通过股东的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此外,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评估且对股权价值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股权价值难以查清的,尤其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股东的情形,离婚纠纷中法院也可以根据股权数量,按比例进行分割。对于实在无法处理的,甚至是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如股权代持),法院也会直接判决不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另案解决。
不论双方采用何种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建议当事人对持股一方的股权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必要时可以收集证明股权价值的财务资料或相关证据作为离婚时确定股权价值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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