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控制权设计系列文章中,股权故事会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设计也能同股不同权?》和《律师支招如何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同股不同权》两篇文章,分别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上解读和支招,深受创业者喜爱。
今天,股权故事会再给创业者们聊聊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的“同股不同利”。
所谓“同股同利”就是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股不同利”则是分取红利不是严格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而是遵从全体股东的一致约定,“周瑜打黄盖”喽。
分红是投资设立公司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究竟按什么规则分红,是所有股东都关心的核心问题。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的股东不仅错误的按认缴资本确定股东会决议时的投票权,而且还错误的认为按认缴资本的数额分取红利,可能忽略了认缴的资本多不等于实际资本也多。因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原则上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同股同利,体现的公平合理。
但是,在创业公司发展过程中,有不同类型的投资人,也需整合不同的创业资源。有的股东全职参与公司经营,有的只是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即使出同样的资金,对公司贡献度不同,仅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未必符合股东的“不好意思开口”的内心需求。
鉴于此,《公司法》在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即股东们完全可以约定“同股不同利”,再次体现了股东的公司自治权利。全体股东对分红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
有创业者总问,我们既不想按认缴出资比例,又不想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比例能否有其他途径?
创业九死一生,确需对接各种商业资源,有的必备资源难以量化为出资数额大小,为增加创业成功的可能性,完全可以约定各种分红方式,只要是“全体股东约定”未尝不可。
在公司增资时,股东如何认缴新的出资,道理同分红一样,即“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不再赘述。
最后,股权故事会提醒每个创业者,公司法没有要求将分取红利和认缴增资的约定,像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样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是明确由“全体股东约定”即可。
请看好了,是“全体”股东,不是“大多数”股东,更不是“资本多数决”!这比股东会决议2/3以上表决权才通过的还严格,以保证全部股东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心声。因此,控股股东不要试图通过股东会决议代替《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全体股东约定”,与法律拗劲终归无效,何必大费周折。
股东权利涉及分取红利、股权转让等内容,实操中必不可少会遇到税务、审计等事务,为避免加大沟通成本和不必要的麻烦,也不妨将分红和增资的约定直接写在公司章程中,就权当图个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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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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