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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与后果

结果与后果

作者: 石山下 | 来源:发表于2020-10-03 10:38 被阅读0次

近期人民日报头条官方账号转发了中国消费者报的一篇报道,《职业打假人买海参索赔百万终审:不支持十倍赔偿》,引发人们的热议,近万条的评论中两种观点激烈对立,有人认为判的对,有人则严重不满。

2015年6月,在公证员见证下,刘某从李某摊位处购买了80盒海参,并支付价款10万元。四天后,刘某又在李某处购买了同样的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

之后,刘某以其所购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及展销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令李某及生产商返还购物款及公证费,并增加赔偿十倍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刘某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及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索要十倍赔偿属于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刘某属于职业打假人,不认定为消费者,对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表明的产品标准号系冻扇贝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的产品标准号。

审理认为,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虽然刘某为职业打假人,具有主观恶意,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能据此否定刘某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2018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生产商及销售者李某不服终审判决,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12月,北京市高院作出再审裁定,决定提审该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干海参是否是预包装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

北京市高院认定,原判认为案涉干海参是预包装食品确有不当,但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干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其请求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2020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被告向刘某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某负担2万元,其余由生产商及销售商承担。

一审二审的争议,刘某是否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则支持十倍赔偿,不属于则不支持十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才算消费者,才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但是,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实践中,究竟什么算是“消费者”,什么叫“为生活消费需要”,纯粹因为打假而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定论。

一旦面临真实案件,各地法院就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出判断。于是,就产生了一审二审决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三审法院则绕过这这一争议,认为本案焦点为案涉干海参是否是预包装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

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认为案涉干海参是预包装食品确有不当。但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干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其要求的十倍赔偿没有事实支撑,所以不予支持。

三次法院审理,出发点各有不同,都有严格的法理依据,从结果来看,不能说谁对谁错。

如果留意报道后的群众留言,就会发现,无论支持还是反对,人们关注的焦点与法官们截然不同,他们不关心本案的真相与结果,他们在意的是本案所树立的导向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不支持最终判决的一方,有这么几种观点:

无论什么职业行为打假,法律都应该支持!

不重罚还会造假。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普通消费者对有些商品一般很难辨别真伪,更别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顶多找到商家退还购买的货款。必须重罚制假售假者。

不要把动机和效果混为一谈,职业打假人的动机是为了私利,但效果确实会使市场和法制更规范。什么时候没有职业打假人了,说明市场和法制得到了进步和规范。认准那句话: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这样判决不妥,不论顾客是否属于恶意,但生产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就应当赔偿。不能因为害怕案件的判决造成更多职业打假人,就不十倍赔偿。这不会促进社会和谐,反而是体现法制的不足。

股市做空者也是为了一己私利,但它却能帮助戳破那些萌芽状态的泡沫,达到净化股市的效果。当然,国内不允许做空,而国外允许,所以你也就不应该亿万国内股民的悲剧。所以说,打假也是一样的,不应该要求打假者自身品格高尚,只要能真正暴露出假冒商品,就应该鼓励。你说的那些都是技术层面的判别问题,不应该因为技术层面的存在难度而全面否定打假的意义。

支持最终判决的一方,也有这么几种观点:

你把那些打假的想的太天真了。很多时候他们并不是很高尚地帮大家识别并举报非法商家,而是钻各种空子进行敲诈,比如你东西都是没问题的,但可能描述时某个用词不恰当,他直接在店里下很多单,威胁给多少钱,不然就收货后举报,闹事。像这种人,你觉得真碰上售假的,还不是一样搞点钱就封口吗?你指望他们促进市场规范?

你们很多人不明白,职业打假人不是只打假货,他们找的是食品企业的漏洞很细微的漏洞,甚至标签问题,产品包装问题,然后按照消费者法向企业索赔,尤其超市是重点被勒索的场所,这种打假和黑社会没啥区别就是闹,一般都和当地相关部门有合作,很恶心。

你说的到简单,小老板又不是律师,不可能所有的东西都懂,包装或宣传上一个字错了都不行,再比如,你开超市,他们去你店里找几个临期产品藏一个角落里,过段时间再来买,有的就是专门准备过期食品,然后从你店里买同样物品,索要小票,随后就来敲诈你,而且一般有一个人得逞之后就会有一群人,职业打假人其实就是黑涩会。

双方的留言针锋相对,都很有现实考量,也很有针对性。

前者是想利用职业打假人这群秃鹫,来提高造假制假售假的代价,剔除掉那些投机倒把、丧尽天良的腐肉烂肉,提升产品质量尤其食品质量水平。

最好的东西出口,不合格的产品留在国内,这种让人气愤而悲哀的场景应该要改变了。

后者则是担忧职业打假人的流氓化,欺软怕硬,敲诈勒索,一旦受到法律的支持鼓励,不仅不能真正起到打假的作用,反而会干扰市场运转,尤其是对小微企业影响巨大,很容易倾家荡产。

可以说,这就是典型的后果主义推理,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解释和适用规则,与我国提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导向精神高度一致。

相信法官在实际的判案推理过程中,也在某种意义上超越法条文字本身,更多地考量了具体的社会后果。

毕竟,法律本质上是人类社会为自身设计的规则,它的根本目标是提升社会的整体利益。正如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西塞罗所言:“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无论法院怎么判决,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和现实考量,不过,希望他们的考量和力量能尽快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而不是被各种因素左右,久拖不决,让我们这些群众最终麻木不仁,习惯成自然。

我们关心一个一个的现实结果,是因为我们期待影响所有人的最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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