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我国自古就有孩子随父姓的传统,归根到底还是受到传统儒家文化影响的结果。但是,随着近些年男女观念的不断更新,到底随谁的姓似乎也有得商量了。
而在抚养费纠纷案中,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女方)往往会把孩子的姓氏和自己进行统一或者在重新组建家庭的情况下,将孩子的姓氏进行变更,那么此时未抚养方(男方)就会提出这样的质疑:姓氏不经过我的同意是否可以更改?如果更改了是不是我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了?
李女士和陈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在孩子12岁的时候,二人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并且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人离婚不不久,李女士再婚,婚后其私自将孩子的姓氏改成了现任丈夫的姓氏。对于这一举动,陈先生提出异议,认为李女士在没有得到自己同意下私自将自己孩子的姓氏改为他人的姓氏是不合规的,如果李女士不将儿子的姓氏改回去,自己将不再支付抚养费。对于这个问题,李女士表示,孩子随继父的姓氏有助于孩子生活,同时其认为孩子不管随谁的姓都不应该影响支付抚养费,因为抚养费是父母双方对于孩子应尽的义务。
在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的焦点:
第1, 父母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私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
第2, 如果孩子的姓氏不再跟随自己,是否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该规定实质是从血亲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保障彼此的关系。在本案中,李女士将她与陈先生的孩子的姓氏私自改为现任丈夫的姓氏是不合法的,此时她应该恢复孩子的原姓氏。而对于陈先生不支付抚养费的观点是错误的,抚养费是父母对于孩子抚养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因为姓氏的变更而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更像是以亲情为纽带的天然权利。
那么,会有人问,那么离婚我把姓氏改成和自己一样的姓氏可以吗?比如说,本案中李女士是不是可以把孩子的姓氏更改为自己的姓氏?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所以,原则上离婚后,抚养方是不能单独将孩子的姓氏进行变更的,如果在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下而私自更改的,对方起诉后,变更方则需要将孩子姓氏再变更回来。
综上,通过本案可以明确以上两点,对于未成年孩子的姓氏,夫妻一方离婚后不能私自变更,同时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姓氏的变更而改变。
姓氏的重要性基于家族的传承,它不仅仅是一个代称,更是一个人归属和家庭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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