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知识点共计27个
知识点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
1、多次组织一对一的裸拍,属于淫秽表演,这是扩大解释,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2、将代孕行为解释为出卖人体器官,这是类推解释,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知识点2:跨法犯罪行为(犯罪成连续或继续状态),一律适用新法,且累计计算犯罪数额。
知识点3:强迫劳动罪,属于国际犯罪(贩奴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知识点4:将外国妇女卖到中国境内,也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加重犯罪构成(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知识点5:不作为犯罪
1、作为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
①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先前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实质要求是‘谁创设(提高)风险,谁消除风险’
3、不作为能否单独成立犯罪,先看因果关系,结果能否归因于不作为。再看罪数规则,结果能否包含于先行行为的结果评价中;能,不作为不单独定罪,而认定为一罪(多数为结果加重犯);不能,认定为数罪并罚:作为犯+不作为犯
知识点6:紧急避险
1、以命换命的避险,属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紧急避险可以紧急避险,但不能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
4、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超过+不应有)。
5、避险过当,应当减免。
知识点7:妨害公务罪
1.本罪包含轻伤结果
2.造成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罪
3.在抗拒走私毒品犯罪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检查时,只定妨害公务罪;抗拒其他检查,数罪并罚。
知识点8:认识错误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知识点9:原因自由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知识点10:自杀中断因果。但以下自杀行为不中断因果
①求生型自杀;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中的自杀;
③相约自杀中的欺骗自杀;
④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欺骗自杀。
知识点11: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人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重大)
3、特殊正当防卫没有限度限制
4、对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也不能紧急避。
5、防卫过当,应当减免。
知识点12: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犯罪故意,应认定为过失犯罪。
知识点13:因果关系中的事前故意,不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归因于前行为,整体上评价为故意犯罪既遂。
知识点14:犯罪未完成形态
1、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
①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免。
②犯意表示是一种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不构成犯罪。
2、在着手前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必须具备某种轻罪的既遂标准)的,应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
3、中止的判断。
①遇到熟人放弃是中止;
②因为嫌弃厌恶是中止;
③惧怕将来的法律后果放弃是中止;
④犯罪中止,在主观上没有遭受强大的心理压力,在客观上也没有外在压力迫使其放弃。
4、未遂的判断。
①遇到亲人放弃是未遂(强大的心理压力);
②遇到对象错误放弃是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惧怕即时的法律后果放弃是未遂;
④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
知识点15: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仅是知情不举或附合行为,没有帮助、教唆、共谋、实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2、主观上是共同抢劫,客观上是盗窃,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抢劫故意中包含伤害、杀人的故意,也要对伤害、杀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3、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行为外的行为,其他共犯人知道而不制止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要看其他共犯人是否有作为义务,即过限行为是否共同犯罪行为引起或者共同犯罪行为为过限行为创造了条件。
4、共犯脱离,时间上要求在实行之前脱离,主观上要求主动脱离,客观上要求切断本人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对从犯,应当从减免;对胁从犯,应当减免。
6、利用自己的非违法行为为别人犯罪提供条件,构成共同犯罪。
知识点16: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3、都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知识点17:重婚罪
1、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以一方作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实质上事实婚姻因该意思表示得以解除之时,为事实婚姻终止之日,这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知识点18:非法经营中涉及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同一主体所为的,前罪吸收后罪,定侵犯著作权罪。
知识点19:盗窃枪支去杀人的,盗窃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知识点20:自首与立功
1、共同犯罪人自首,要交代同案犯,否则不是自首,只成立坦白。
2、特别自首是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异种罪行,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只是坦白。
3、已被通缉,或已录入全国信息系统,在该范围内,视为已掌握;交待是坦白不是自首。
4、特别自首后,揭发同案犯,只是坦白,不是自首,更不是立功。
知识点21:追诉时效
1、起算日:
①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直接故意);
②犯罪结果发生之日(间接故意、过失犯罪);
③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连续犯或继续犯)。
2、中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
3、无限延长:一是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行为人逃避的;二是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不立案的。
知识点22:危害公共安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
①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
②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用车撞向相对特定(因而也是相对不特定)的人或人群。
3、连环碾轧案,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因果关系,主要是基于事后的角度从一般人的立场看,介入因素是否与前行为有高度的关联性。
4、交通肇事罪。
①一般情况(违反交规,致人重伤、死亡),3年以为下;肇事后逃逸,3一7年;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
②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需要达肇事行为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③交通肇事后,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共犯。
5、释放煤气行为,引发火灾,致人死亡
①构成放火罪。
②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法;放火罪是特别法,成立放火罪。
③触犯故意杀人罪,但可以归因于放火罪的实害结果要素,认定为放火罪的实害犯(结果加重犯),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2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接受非法邮寄入境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2、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走私枪支弹药入境后,又非法出售的。
3、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①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利的,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利的,是受贿罪。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非法性,违反国家规定;
②社会性,不特定人;
③公开性,广告宣传;
④利诱性,以投资为名。
(2)以下构成非法吸收会众存款罪:
①虚假业务吸收资金
②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吸收资金;
③以代、租、联合种养等方式吸收资金;
④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资金;
⑤以代为理财的方式吸收资金;
⑥利用会、社等组织吸收资金。
(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集资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②将集资款用于非法活动;
③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的。
5、非法经营罪:
(1)违反一个规定,即违法国家规定,人大或国务院的规定
(2)涉及九类业务,即①专营②专卖、③限制买卖,④证券、⑤期货、⑥保险、⑦资金结算,⑧买卖进出口许可证、⑨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6、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
(1)贷款诈骗罪: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贷款诈骗罪。②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追诉主要责任人员贷款诈骗罪的责任。
(2)违法发放贷款罪: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②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明知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
(3)若贷款发放人明知贷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共犯。
7、购买假币后又出售、使用假币的:定出售、购买假币罪。
8、洗钱罪: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知识点24:侵权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拐卖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
(1)将儿童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为结果加重犯
(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中并不包括采取故意杀人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绑架罪与伤害、死亡
(1)绑架罪中,故意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意致被绑架人轻伤,数罪并罚。
(2)绑架罪中,绑架行为本身致被绑架人死亡,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1)以索债为名绑架他人,非法拘禁罪。
(2)如果没有绑架他人,但谎称绑架索要财物,敲诈勒索罪(有人主张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例如甲为报仇杀乙,又临时起意谎称绑架索要财物,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3)如果实施绑架,因其他原因致其死亡,谎称活着索要财物,成立绑架罪,还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4、绑架罪与抢劫罪
(1)绑架过程中实施抢劫行为,择一重处。(先绑后抢择一重)
(2)抢劫后再实施绑架的,数罪并罚。(先抢后绑要并罚)
5、绑架罪与招摇撞骗罪:冒充公安人员绑架他人,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限制其自由的,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不数罪并罚,因限制自由是拐卖手段)。
(2)口交不是强奸。強迫被收买的妇女与之口交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数罪并罚。
知识点25: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与死亡
(1)先杀后抢(抢中杀人)抢劫罪
(2)先抢后杀要并罚
2、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抢劫罪。
3、盗窃罪与诈骗罪
(1)使用他人手机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窃罪。
(2)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获取手机号码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较大的,诈骗罪。
(3)转让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获利,诈骗罪。
(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①客观上被骗人是否有处分能力,无就是盗窃罪。②主观上被骗人是否有处分意图,无就是盗窃罪。
知识点26: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时,择一重处。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法定从重情节,冒充法官不是。
(3)冒充军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触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开设赌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3、妨碍公务罪
(1)想象竞合问题。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2)法条竞合问题。妨碍公务罪与抗税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不定本罪,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数罪并罚问题。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组织、运送他们偷越国边境中抗拒检查作为这些罪的加重情节。除此之外,対于其他各种犯罪,如犯罪后又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知识点27:贪污贿赂罪
1、受贿罪
(1)索取财物,是受贿罪的从重情节。
(2)将有关受贿财物直接交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明知或者共谋的,为受贿罪共犯。
(3)斡旋受贿罪,①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②斡旋人和实际办事人都要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③斡旋人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际办事人则是利用职务行为。
(4)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又徇私枉法的,择一重处。
2、行贿罪
要求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1)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2)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以低估或者隐瞒资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隐匿企业资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的,定贪污罪。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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