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政策依据来自《高等学校办学法案》,这部法案不仅内容详尽,而且条款刚性大,可操作性极强,使得大学各类机构产生的程序有法可依,各级组织的责权利也十分明确。法案的第一部分就对综合性大学的设立、命名、名誉校长的产生、董事会的成员结构及职责和权力、校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大学评议会的组成和职责、学院院长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以及师生员工通过何种方式参与学校管理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案,大学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例如阿尔伯塔大学董事会共21人,成员包括:董事会主席、荣誉主席、校长、社会公众代表和由省教育部长任命的校友会代表、校务委员会代表、大学评议会代表、学院院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会代表、研究生会代表以及非教学人员代表。每个学校的董事会都是一个法人,由省教育部部长任命的校外董事及校内董事组成。董事长必须由省教育部任命的校外(多为非学术界)人士担任。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筹措办学资金,审批财务预算;任命大学校长及有关高层管理人员;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等。董事会下设的各类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社区与政府关系委员会、教育事务委员会、财政和资产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人力资源和补偿金委员会、安全健康与环境委员会等。
校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其任何意见和建议必须通过校长提交到董事会。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但由于校长的主要精力放在对外联络和筹款上,校内的行政工作一般由常务副校长主持。常务副校长往往是分管学术的副校长,也常称教务长。
加拿大学校董事会的组织结构见图1。
加拿大《高等学校办学法案》请参考如下网址:http://www.canlii.org/en/ab/laws/stat/sa-2003-c-p-19.5/latest/sa-2003-c-p-19.5.html
阿尔伯塔大学董事会章程请参考如下网址:
http://www.uofaweb.ualberta.ca/governance/nav02.cfm?nav02=73623&nav01=68320
加拿大学校董事会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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