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疾病的核保处理的基本准则~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决定了其健康异常史往往不重要,重要的是后期的恢复及健康状况。 谈到儿童健康异常,最常见的一个问题,便是早产儿。那针对早产儿核保是如何处理的呢?
早产儿的判断标准
怀孕后,要计算胎龄,如果胎龄小于37周出生则为早产儿;胎龄大于37周小于42周,为正常足月儿;胎龄大于42周者,为过期产儿。中国古代历史上最有名的过期产儿是哪吒,据说其母怀孕3年6个月产下一肉球,哪吒居其中。
早产儿的危害
我国早产儿发病率逐年上升,从1985年的4.5%上升至目前的8.1%;死亡率为12.7%-20.8%,胎龄越小、体重越轻,死亡率越高。
早产儿在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血液系统等均和足月儿存在差别。如:早产儿吸吮能力差,吞咽反射弱,胃容量小,常哺乳困难或引起吸入性肺炎。又如:早产儿体温调节中枢不完善,常需放入温箱。
早产核保的一般处理规则
对于早产儿,保险公司一般规则要求:延期至2周岁,然后根据发育情况,是否有其他疾病等综合评估。当然这延期仅针对保障类产品。年金险是可以正常承保的。
当然有时核保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延期至2周岁的时间有可能会被缩短。至于缩短到1岁还是1岁半,要看核保员的个人判断了。
那何时会有可能缩短呢?
一般会根据1、具体胎龄,胎龄越接近正常越有优势,胎龄特别小则风险较大;2、出生时状况:良好、一般、差;3、出生时体重:低体重儿:小于2500g;正常体重儿:2500g-4000g;巨大儿:大于4000g。虽然早产但出生时体重正常,也是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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