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某县的张女士咨询一个关于房屋赠与他人后能否撤销赠与的法律问题,在这里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据张女士说,她几年前将村子里的一处房屋赠与其叔叔,只有一份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之后也并未办理其他任何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不料想几年后,村子里集体拆迁,张女士赠与叔叔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有十几万元,于是张女士想要撤销赠与,要回房屋,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归自己所有,对于张女士的请求,法律会支持吗?
北京德亮房产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张女士关于撤销房产赠与的请求,可以得出,张女士虽然把房产赠与了叔叔,但是其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物权转移效力以登记为准,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张女士所有,张女士有权撤销赠与,并获得十几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只要是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不动产为登记,动产未交付),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都可以撤销合同。对于任意撤销权,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进行除斥期间的限制,以适当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试想对于一个接受赠与的人而言,有理由相信其对赠与物享有所有权、支配权,若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有人突然来告知要收回赠与物,受赠与人确是难以接受。
除了上述的任意撤销权之外,赠与人还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于法定撤销权,不论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有没有实际履行,赠与人都可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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