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天中,部分民众可进法院参观。
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六五”普法在全国普遍展开。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志寓意
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内容
宣传日挂图以国内外宣传日为题,内容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比较广泛普及的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注重安全、远离毒品、不吸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珍惜生命预防艾滋,为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从我做起!
宣传日挂图内容有:交通安全宣传日、消防安全宣传日、法制宣传日、世界无烟日、国际禁毒日、世界艾滋病日。
宣传日挂图着重以各种温馨宣传提示大家,提高全社会广大群众的重视,希望我们面对今天,关爱未来,为明天健康幸福和谐的新生活而努力!
交通事故认定(要件):
1.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桥梁、隧道、轮渡等道路附属设施。
非道路: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机关、学校等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通道。(不属于交通事故)
2.必须由车辆造成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动力装置驱动、牵引的供人员乘用、运输物品、专项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如: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非机动车:人力、蓄力驱动,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电动自行车等。
3.时间上:车辆运行过程中。
4.必须有损害后果
5.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意外(双方均无过错)。
排除情形:
1.军用车辆野外演习中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害;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中作业、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死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汽车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利用交通自杀、制造撞车事件。
5.机关、企业内部等交管部门无义务管理的情况下的轧死、伤事故。
6.道路、广场等临时作为集体游行、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死、踩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