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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若干问题的认识

关于业主委员会若干问题的认识

作者: 柯强 | 来源:发表于2018-05-02 22:34 被阅读653次

    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一个时常被人提及的名词,但对其性质、作用,与业主的关系,及其如何开展工作,接受业主的监督、制约等问题,很多人并不一定清楚,或一知半解。小区是否有必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个人认为,首先应解决认知问题,只有对与业委会相关的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后,才有助于准确作出是与否的判断。下面,根据个人所了解的有关业委会的相关问题,作以下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业委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认识和结论:

    1.业委会不是权力机构,它以维护业主的物业管理权益为天职,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为使命。

    换言之,业委会实际上是受业主委托,代为处理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它的存在,为且只为代理业主在物业管理所面临的有关问题的解决与权益维护,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职责,也无其他职权。因此,因为业主大会的存在,只要实施有效约束,加强监督,业委会就不太可能像部分业主担心的,凌驾于业主之上,任性作为,干出有损业主利益的事情。

    2.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控制权。

    按照相关规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这里,负责的意思就是,业委会的任何行为不得违背业主意志,有损业主利益,否则,归于无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否决业委会的前述不当行为,罢免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对业委会已经实施的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追究责任。

    3.业主大会权力的充分、有效行使是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根本保障。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如何行使权力和召集、议决程序。某种意义上,形成规范、有效、有序的业主大会机制,是维护业主物业权益的关键所在。只有业主大会的权力能够得到充分、有效行使,业主的权益才有希望得到长期的、根本性的保障。

    关于业主大会的形式,其与业委会的关系,以及如何利用业主大会的功能,引导、规范、制约业委会的工作,将在后面的相关内容中作专门性探讨。

    二、业委会能为业主干什么事?

    业委会成立的基础是物业管理的需要,因此,业委会的机构职能和具体工作也应围绕物业管理活动展开。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决定和协调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相关工作。结合有关规定,业委会的职责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1.召集和组织业主大会,决议相关事项。

    针对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必要时,业委会应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展开商议并作出决议,并将大会决议情况向全体业主予以公布。

    2.代表全体业主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事宜。

    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聘定物业公司后,由业委会出面,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样,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也依照前述程序由业委会代为实施。值得注意的是,物业公司的选聘权在物业大会,而非业委会。业委会只负责对经业主大会审定,和物业公司所达成协议的签署、变更和解除事宜的执行。

    3.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非经法定程序取得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都不得擅自决定,任意动用该项资金。业委会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并应组织或者参与与该资金使用相关的物业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工作。

    5. 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在及时、准确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对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不到位的,应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涉,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和尽职履行。

    6.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这一条,看似虚化,实则具有特殊意义。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有不少事宜需要和业主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并取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但与全体业主直接沟通,效率和效果都难以得到保障。由业委会出面,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应该是最优选项。

    7.代表业主应对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针对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业委会有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8.执行业委会章程和管理规约上规定的其他任务。

    三、业委会没干好,怎么办?

    如前所述,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业委会必须服从和执行业主大会的相关决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委会必须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委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条例和业委会章程禁止的行为。如果业委会及其成员怠于履行相关职责,在从事职务活动中侵犯业主权益,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或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2.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有否决权。

    按照相关规定,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

    3.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通报。

    4.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业主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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